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 性影像、同婚家庭納入保障

今天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今天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三讀條文明定,爲強化被害人性影像保護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佈的相關保護措施爲保護令類型,違者最重處新臺幣60萬元。此次修法納入同性婚姻親屬,擴大保護對象,凡經合法登記有婚姻關係配偶,適用家暴法。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本次修法有四大重要變革,第一是可透過申請民法保護令,要求刪除或下架性影像。第二是落實婚姻平權,新法實施後擴大對同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第三是強化社會安全網,未來主管機關接獲家暴通報後,需評估被害人需求,進而提供適當的處置,以確保保護不漏接。第四是被害人隱私保護再提升。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至今25年,期間臺灣社會有很多改變,尤其是2019年實施同性伴侶成爲合法配偶等,過去家暴法並無對未同住的同性配偶姻親做保障,當事人被公婆、小叔等姻親肢體暴力也無法申請保護令,本次修法將此漏洞補上,把未同住的同性配偶姻親納入家暴法範圍。

三讀條文增列,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的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此外,新增禁止相對人未經同意重製、散佈、播送、交付或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且得命相對人交付所持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時得命其刪除,並得命相對人刪除或命其向網路業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三讀條文指出,爲強化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遭散佈性影像案件移除、下架處理機制,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的網頁資料;前述網頁資料與散佈行爲人的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三讀條文擴大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規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禁止未經同意散佈性影像等措施,也納入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

三讀條文增訂,家暴或違反保護令的被告,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等情況下,若違反法官或檢察官附款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信或命令其遠離相對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地之特定距離等應遵守條件,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爲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三讀條文明定,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變更或延長,修正爲期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空窗期。三讀條文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爲責任通報人員,執行職務時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

今天院會通過經審查會決議的5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增訂相關指引,供性影像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等,協助被害人取得私密性影像上傳相關證據;法院可以請求提供移除私密性影像合理期限的建議,以核發適切可執行的保護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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