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與頂好結合案 公平會列四點但書

家樂福。(報系資料照)

家樂福量販大賣場與頂好超市結合案,公平會9日以附加包括家公司交易不得明顯優待少數股東、不得對中小型供應商不利、不得無正當理由終止或讓任何中小型供應商除名、以及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等4項負擔的方式,不禁止其結合。

家樂福量販賣場的法人公司是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而頂好超市的法人公司爲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家福公司是以取得惠康公司100%已發行股份的方式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案。

公平會指出,量販大賣場與超市的結合案,在公平會是首例,且涉及市場界定統一集團持有家福公司股權等各項議題,雖然公平會在考量所有因素後,認爲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

但是,公平會指出,家福公司的上游供應商統一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集團共計持有家福公司40%股份,因此在商品供應的交易條件,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爲差別待遇行爲」的疑慮;兩家結合後,家福公司與惠康公司議價能力提高,中小型供應商或因議價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參與結合事業通路的可能,且中小型供應商轉換通路業者還需要投入相當心力,或將造成中小型供應商退出經營,而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

公平會因此指出,爲確保兩家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因此附加下列負擔:

一是,不得有差別待遇。公平會指出,家福公司的少數股東,如果同時也是供應商時,必須是常規交易,不能給予差別待遇,至少在與其他供應商相較時,不能明顯優待少數股東。

二是,不能對中小型供應商不利。公平會指出,從結合案生效後,未來3年內,家福公司要維持目前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的中小型供應商設置專案,同時,當專案內涵有所修改或替換時,不能對中小型供應商更爲不利。

三是,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公平會指出,未來3年內,家福公司如果有終止或除名的情事,要附有理由,並允許被終止或除名的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福公司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

四是,必須提供相關資料。公平會指出,未來3年內,每年4月1日前必須提出,1是家福公司的少數股東或其繼受人間現行有效的供應合約影本,以及與少數股東間的商業條件。2是有關中小型供應商的家數,以及家福公司從這些中小型供應商採購的總金額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