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設綠能 手續簡化

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今天宣佈,將簡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相關產業廠商入區手續,除了免提交投資計劃外,也不必在區內設有辦公處所。

加工處表示,「加工出口區准許設立在區內營業事業種類」及「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覈准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修正前,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相關產業廠商入區在廠房屋頂裝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前,須提交投資計劃,經由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小組覈准後纔可進駐,且須在區內設有辦公處所。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法規修正後,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廠商入區在廠房屋頂裝置太陽能光電系統,不必提交投資計劃,但仍須同時申請覈准及登記,並經管理處或分處覈准。

由於先前有廠商反映,在區內設置辦公處所增加營運成本,加工處表示,未來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廠商入區,免在區內設有辦公處所,且無需登載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地址,以及所使用土地建築物面積

加工處認爲,這項新措施不僅簡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相關產業廠商入區手續,也降低相關產業廠商承租區內土地、人事支出等營運成本,不僅增加相關廠商進駐園區誘因,同時也可提升區內廠商裝置太陽能光電系統的意願。10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