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限制出境出海」制定6年不知如何執行?蘇震清案戳破海巡安檢效能

立法委員蘇震清深陷SOGO經營權索賄案,一審遭判10年徒刑,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院裁定自9月2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但蘇因幫參選屏南區立委的兒子蘇孟淳到琉球鄉站臺,被檢舉違反「限制出海」禁令。高院訂8日傳蘇說明,也表示當被告遭限制出境出海時,即發函移民署、海巡署,如何執行由各執行單位負責。

過去因限制出境、出海沒有明確規範,實務上多以「限制住居」來當出境、出海的依據,但一來限制了人民遷徙自由,也常發生當事人買了機票才知出不了國的狀況。2019年立法院在刑事訴訟法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限制出境、出海成獨立的強制處分,也有期間限制。

就字面上來看,「限制出海」文義很明確,就是不能踏到海里,人一旦入海,即可能以各種方式潛逃。在警方通報蘇震清至琉球鄉後,法院即向海巡署詢問爲何蘇可以出海?卻得到「僅負責清點上船人數」的答案。外界更納悶-- 逐船清點的作用與目的爲何?有辦法精確掌握誰在島上嗎?

要怎麼執行、制度面如何改進,高院認爲海巡署如有執行上的困難,應和行政院、法務部等單位反映。透過蘇震清案,卻也讓國人正視到「限制出海」究竟是限制到什麼地步?

從司法院的解釋來看,「出海」是在補出境限制的不足,縱使在「領海」內也一樣,如果出海必要,可以向原裁定的法院聲請變更。

從字面上解讀,「限制出海」就是不能踏出海岸線,搭交通船即便無人中途接應,到了另一個島也有潛逃機會;今若是金門地院下限制出海的裁定,當然就是不能離開大金、小金,否則一下子就到了對岸。

曾有住在屏東縣牡丹鄉、受科技設備監控的被告要到屏東市區,因唯一路線是瀕臨臺灣海峽的屏鵝公路,結果科技監控系統一路發出警告,原因就是「靠近海岸」,更證實「出海」定義嚴格且明確。尤其,蘇震清貴爲立委,海巡人員難道不知道他要「出海」?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行,還是真的「看不出來」他搭船出島?

出海的目的很多,如海釣、從事水上娛樂,也有搭長程航班到馬祖、綠島、蘭嶼等,但也有像旗津渡輪般以通勤爲主的航班,全都算「出海」,趁着蘇震清出海這一議題,行政與司法兩院應該正視執行面的技術問題,尤其法院靠一紙函就要海巡各哨所「攔人」,顯然不可能;那「清點人數」又有什麼意思?

但若連搭旗津渡輪也要逐一驗身分,不僅造成排隊人龍也會引起民怨,限制出境出海的目的是要確保被告如期到庭、刑罰執行,應不是限制被告「出去玩一下」。

立委蘇震清(右)因貪污索賄被限制出境、出海,他日前陪兒子蘇孟淳(左)到小琉球造勢,卻遭檢舉違反限制出海規定。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