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惡男搭公車緊貼學生妹 下半身碰觸臀部被判刑
噁心的男子搭公車性騷女學生。(示意圖、達志影像)
基隆市一名張姓男子日前搭乘市公車時,刻意站在走道未滿18歲女學生身後,故意伸手抓住女學生前方的公車扶杆,用下體碰觸她的臀部進行騷擾。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張男犯性騷擾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去年2月7日晚間6時許,搭乘基隆市公車303線,上車後走到站在走道上的被害女學生後方,故意抓住少女前方的鐵桿,將手臂靠在女學生肩膀上,女學生因爲害怕不敢抗拒,多次自後方以下體向前碰撞臀部。
女學生回家後告訴媽媽車上遭遇,媽媽知情後相當氣憤而報案。警方循線調閱相關監視器,查出張男涉案通知出面說明,偵詢後移送偵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張男。
法院查出,案發當時公車內並非乘客擁擠,張男是故意靠近被害少女,對她採取偷襲性、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碰觸行爲,在少女未及產生表達性自主意願時就已結束,應屬性騷擾行爲。
法官審酌張男與被害少女素不相識,明知臀部爲個人身體隱私部位,不得任意碰觸,竟因色慾薰心,不顧少女身體自主權與隱私,任意觸碰輕薄,且在公車犯案,造成被害少女心理嫌惡驚懼,不應輕縱。張男在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否認犯行,直到法院準備程序時才認罪。
法院衡量張男直言「沒錢」,無法以金錢賠償彌補告被害少女身心所受創傷,並審酌張男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和智識程度等生活情狀,判處2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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