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搭公車回頭看見腳趾頭 惡男光腳丫觸摸她腰臀

(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南1名劉姓男子,去年在搭公車時竟對1名女子,以腳趾伸入座椅的縫隙,對她進行騷擾,女子發現後請求司機協助,報警處理,臺南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與小文(化名)2022年10月31日晚間19時許,在臺南民治市政中心站搭乘蔡姓司機駕駛的公車,小文坐在車行方向左側倒數第2排靠窗座位,劉男則坐在同排右側靠走道座位,復於車輛行進間,變換座位至小文後方靠窗座位,並有翹腳滑手機之行爲,嗣小文向證人蔡姓司機表示遭劉男性騷擾,經司機協助報警。

法院審理時小文證稱,車上靠窗座位很多都是空的,劉男換座位後,我開始感覺到他在碰觸我,是用腳趾穿過椅背縫隙、以搔癢的方式,觸碰我的後腰、臀部共3、4次,那時我發現安全帶扣鎖在動來動去,就轉頭看到劉男的腳趾從縫隙鑽進來碰到我的後腰、臀部。

劉男則辯稱,我喜歡坐靠窗的位置,是等坐在告訴人後方的男子下車約5分鐘後,纔會再車輛行進間,起身變換座位至告訴人後方靠窗處等語;但法院不採信,認爲,被告若確實偏愛該座位,大可於該男子下車後,車輛到站尚未啓動前,即變換座位,何須在該男子下車5分鐘後,於車輛行進間,冒着車身搖晃、有重心不穩致跌倒之風險,驟然起身變換座位?是被告於空蕩之車內,刻意坐到告訴人後方座位,其行止表現已非無疑。

法院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身體權益,趁告訴人不備,恣意以腳趾伸入椅縫碰觸告訴人後腰、臀部,所爲使告訴人感受驚嚇、不適及不安全感;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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