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站前錄影拍到警察罰2000元 阿公神逆轉再「回敬」一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年紀超過70歲的張姓老翁今年6月3日下午4時許在花蓮火車站前持手機錄影,卻被彭姓警員認定侵犯肖像權,挨罰2000元罰鍰,他不滿提出抗告結果不僅扭轉結局,獲判不罰,還促使法官加碼職權告發彭員,以求端正警紀

▲花蓮火車站。(圖/記者蕭可正攝)

張翁在判決書中主張事發當日彭姓警員在花蓮火車站前執行勤務,他因爲想要拍攝臂章,於是拿出手機錄影,沒想到卻被認爲侵害人格及肖像權,拒絕當場刪除檔案,還被推撞3次,導致左手挫傷流血,事後甚至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移送,挨罰2000元。

張翁強調,彭員當時有戴口罩,他既沒有動手也沒有說話,不懂到底是怎麼侵害到肖像權,又是哪些行爲涉及強暴、脅迫或侮辱,「當我要離開時,他抓住我的左手,使我左手挫傷,流了許多血,壯年的警員可以向七旬老人如此暴力相向嗎?」

▲法官認爲,警察在公開場合執行勤務時,應受公衆監督。(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對此,花蓮地院法官勘驗警員密錄器影像,發現彭員堅持要求張翁刪除手機中的拍攝檔案,還口頭命令對方不得離開,甚至多次擋路;然而,公務人員在公開場所執行公務,本來就應該受到民衆公開檢視與監督,沒有隱私權或肖像權可言,如果因此禁止人民拍照,將會對公衆監督造成嚴重影響,況且我國也沒有任何法律禁止民衆在公開場所對執行勤務的公務人員拍照、攝影,所以這部分判張翁免罰

法官接着表示,張翁全程沒有試圖攻擊的動作,彭員也沒有獲得任何法律授權得以要求刪除檔案,加上他徒手阻擋張翁離開,甚至讓人受傷,行爲上有涉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04條第1項之「公務人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強制罪」的高度嫌疑,本院應依職權告發,以求端正警紀,並維持多數謹慎執行職務警員的職業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