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紅燈迴轉「警面前騎走」挨罰1萬 結局大逆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外送員阿強(化名)去年8月間因紅燈迴轉被警員攔停,但他沒有停車受檢,事後被開罰1萬元罰鍰。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發現警員當時站的位置容易被誤會爲行人或保全,就算阿強有注意到警員的手勢,反應時間也只有短短1秒鐘,最終認定阿強並非故意拒絕稽查,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強被認爲拒檢逃逸,因而挨罰1萬元罰鍰。(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去年8月間騎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七路與惠中路路口,因紅燈迴轉被警員攔停,但他沒有停車受檢,反而繼續騎車離開現場,因而被認爲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爲,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挨罰1萬元罰鍰、吊扣駕照6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他迴轉之後立即駛入百貨公司的地下車道,需要注意前方路況,所以沒有看到路邊有警員,而且警員當時站的位置是保全平時站的地方,他無法立即辨別身分,加上沒有聽到警哨聲,便離開前去取餐,不是故意逃避取締。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則認爲,警員在看見阿強紅燈迴轉時就吹響警哨,還做出手勢、呼叫阿強靠路邊停車受檢,阿強不可能沒有注意到,況且實務見解認爲,只要警員客觀上有攔停的行爲,無論行爲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或過失不服從指揮而駛離現場,均構成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的違規行爲。
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警員的密錄器影像畫面,發現阿強在迴轉之後確實立即轉入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通道,爲了避免發生擦撞,理應特別注意前方路況;而警員站的位置緊鄰停車場入口處的告示牌後方,旁邊還有一名正在指揮人車往來的保全,以及其他行人,從客觀第三人角度觀察,阿強的確有能將警員誤認爲行人或保全。
法官接着指出,阿強曾與警員交會而過,過程中沒有停頓,視線也沒有看向警員,如果他有注意到警員的攔停動作,反應時間也只有短短1秒鐘,更何況他是「緩速」經過警員,與一般加速逃離、閃避警員的拒檢者不同。
法官表示,從現有證據看來,都無法證明阿強有拒絕稽查而故意逃逸的行爲,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