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攝影定金不得超過20% 最快7月初上路

坊間提供結婚新人婚紗攝影服務,常見業者事先收取高額定金押金,指定攝影師遭更換,以及外景拍攝天候不佳,另擇期拍攝卻得再付一次造型化妝費用爭議情形,因此行政院今(28)日覈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業者收取定金不得逾20%等規範預估最快7月初上路違者可罰3萬至50萬元罰鍰。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過去婚紗攝影消費爭議,常見業者事先收取過高費用,僅餘少數尾款,使得婚攝過程消費者只能聽從業者安排,權力不對等,故此次「事項」明訂各階段業者收款上限。

包括業者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定金及選定禮服、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累計不得逾50%;定金、選定禮服及拍攝收取金額累計不得逾60%;定金、選定禮服、拍攝及選定樣片收取金額累計不得逾80%;並且,業者若收取禮服押金,則不得逾總金額10%。

陳星宏指出,婚紗外拍亦常見天候無法配合狀況,「事項」也明訂雙方可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但若須再次造型、化妝,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消費者指定攝影師、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消費者若已付指定費但不願重新選定,便可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指定費;終止契約,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的費用。

陳星宏說,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非另有約定,其著作人爲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爲消費者;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非經書面同意,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燬,若有違反,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雙方訂定婚攝契約則至少有3日的審閱期間。

他並說,統計過去一年婚紗攝影相關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達158件,但過去國內並無強制性法規予以規範,故行政院覈定此「事項」,違者主管機關可依《消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未改善可開罰3萬至50萬元,可連續開罰至改善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