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聰》美返氣候協定 臺灣要加把勁

民衆期待對於政府空污改善與環境品質的維護能更重視。(資料照片

據報載,應對氣候危機,美重返巴黎協定,專家認爲此舉有可能促成各國對減少碳排放做出新承諾。且依據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一些氣象組織表示,2020年已超過2016年,成爲有記錄以來最熱的一年,「氣候變遷」正劇烈地影響着你我的生活。但臺灣面臨新階段氣候問題,相關作爲在哪裡?引起各界重視。

原訂2020年11月在英國Glasgow舉行的COP 26聯合國氣候變遷會議(COP 26),因新冠疫情延後召開,所以目前有關氣候變遷的資料以及相關政策協議都是COP25發佈的。當然各國所有的政策與國家自訂減碳貢獻(NDCs)目標,都是根據2015年《巴黎氣候協議》的「在本世紀末,必須控制地球升溫在2℃內,2030年碳排放降低50%、2050年成零排碳」而規畫訂定的。

根據截至去年底的統計資訊全球已有127個國家地區公佈了「淨零」目標,他們的碳排量佔全球65%。但是去年IEA的World Energy Outlook報告指出,即使達成2050淨零排放的承諾,全球升溫爲2.1℃。另一方面對岸的中國大陸提出2060年實現碳排中和的最給力承諾,國際Climate-Action Tracker組織分析後認爲,該項承諾可促使升溫趨勢降低0.2~0.3℃。其實這也是我們要邁向國際行列、躋身國際社會必須有的貢獻方向。

我國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2015年公告實施。根據該法第1條,我國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必須「制定調適策略」、「降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即「落實環境正義」;第3條規定調適策略應包含「預防性及反應性」、「私人性公共性」、「自主性即規畫性」的各種策略;第4條除設定2050年碳排目標需降至2005年的50%以下,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參酌國內外情勢變化,適時調整。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行動綱領」及「減量推動方案」,行動綱領應每5年檢討一次。第10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修正行動方案,並每年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未能達標者須提改善計劃。第11條規定檢碳進程每5年爲一階段、各階段減碳管制目標之訂定須召開公聽會廣納全民意見後送行政院覈定;各階段管制目標於下一階段開始前2年須提出。此外,中央主管機關須進行氣候變遷影響評估,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3年編輯公佈「溫室氣體國家報告」。

2020年一整年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從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以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都嚴重延滯了相關部門與產業分內工作,目前除2018年出版了第一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及逐年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外,前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法條規定的事項都幾近零進度。

全國民衆期待對於政府對空污改善與環境品質的維護能更重視,對於已經作出的減碳承諾要更有深化策略,督促產業轉型(尤其製造業,前十大排碳量佔全國36%,目前碳密集度的降低目標太消極)以符合企業低碳轉型的未來趨勢。減碳成果檢視方面,建議第一階段已執行的減碳成果報告,應舉辦全國性的公聽會,廣邀公民參與論證,並且覈實各目的事業相關的減碳成果。第二階段的管制目標更須衡量新冠疫情所造成變動的延後影響,才能作出有助於我國經濟產業復甦又能如實達成國家減碳承諾的環境責任

(作者爲臺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