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市主板上市門檻提高,最近一年淨利潤提升至1億元
4月12日,資本市場迎來新“國九條”,上交所修訂了相關配套業務規則並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擬提高主板上市條件。
根據上交所修訂的《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提高了主板淨利潤、現金流量淨額、營業收入和市值等指標。
具體來說:一是將第一套上市標準中的最近3年累計淨利潤指標從1.5億元提升至2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指標從6000萬元提升至1億元,最近3年累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指標從1億元提升至2億元,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指標從10億元提升至15億元。
二是將第二套上市標準中的最近3年累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指標從1.5億元提升至2.5億元。
三是將第三套上市標準中的預計市值指標從80億元提升至100億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指標從8億元提升至10億元。
同時,在《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中進一步明確主板定位,對發行人的行業地位等提出細化要求。
修訂後的主板上市條件,擬自新上市規則發佈之日起實施,尚未通過上市委審議的主板擬上市企業應當適用新的上市條件;已通過上市委審議的,適用修訂前的上市條件。對於未通過上市委審議,且不符合新的上市條件的企業,上交所將引導其重新申報在其他合適的板塊上市。
主板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2023年2月,上交所修訂主板《股票上市規則》,設置了多套多元上市指標,突出大盤藍籌特色,重點支持業務模式成熟、經營業績穩定、規模較大、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企業。
“隨着改革發展深化,各方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協調發展,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有必要根據實踐情況及時評估完善有關制度安排。”上交所稱。
同時,上交所還將同步修訂《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進一步完善科創板定位把握標準,支持和鼓勵“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
此外,新修訂的《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還着力壓實發行人等的申報責任、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交易所的審覈主體責任。
具體而言,進一步提升申報質量,防治“帶病申報”,在原規定的1年內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礎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設置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要求中介機構應當充分運用資金流水覈查、客戶供應商穿透覈查、現場覈驗等方式,確保財務數據符合真實的經營情況,並將相關要求作爲審覈重點關注事項。完善現場督導機制,進一步豐富隨機抽取、發生重大會後事項的現場督導情形。進一步完善了相關配套機制,提升交易所審覈把關能力。對於信息披露質量存在明顯瑕疵的,交易所依規終止審覈,強化對相關主體配合發行人從事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活動的懲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