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提供米麪湯類 不構成賄選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候選人在選舉場合上,提供民衆哪些餐飲不會涉及賄選?最高法院檢察署日前在「賄選犯行例舉」增列,若候選人提供民衆「米麪製品或湯類」,不構成賄選行爲。

最高檢於98年修訂「賄選犯行例舉」,增列不構成賄選行爲,明定「候選人爲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衆適度的茶水及簡便餐飲,如一般飲料、簡易性的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不具對價關係,不構成賄選。

不過,朝野立委日前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中紛紛提問,除了炒米粉外,炒飯、炒麪魚丸湯可不可以?立委們希望法務部列出更明確的清單,避免參選人踩到地雷

最高檢4日開會研商,決定修改爲「候選人爲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衆適度的茶水及簡便餐飲,如一般飲料、簡易性的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麪製品或湯類」;換言之,在選舉場合只要提供簡單的米麪製品或湯,並不構成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