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鏡律師觀察|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銜接需要立法支撐
黑鏡律師觀察/文 隨着全球氣候變化的嚴峻性日益加劇,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作爲應對環境挑戰的重要金融工具,其有效銜接問題日益受到關注。本文將從法律角度探討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有效銜接。我們認爲,要實現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有效銜接,需要更加完善的立法支持。
綠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門將環境保護納入其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中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並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環境污染的治理。它主要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金融工具,引導資金流向資源節約型技術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以促進經濟的綠色轉型。
轉型金融是指在經濟主體向可持續發展目標轉型的過程中,爲其提供融資以幫助其轉型的金融活動。特別是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背景下,轉型金融特別專注爲“棕色產業”和碳密集產業的低碳轉型提供金融支持,旨在實現整體可持續發展和減緩氣候變化。
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銜接
當前,我國正面臨經濟結構轉型的挑戰。爲了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的目標,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全面推進,這對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有效銜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方面,綠色金融能夠爲綠色產業和項目提供資金支持,促進經濟的綠色轉型。另一方面,轉型金融通過爲傳統高排放產業的低碳轉型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確保經濟平穩過渡。
在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銜接方面,其他國家主要通過立法和激勵商業銀行採取積極措施來響應。
2021年5月26日,《全球變暖對策推進法》在日本國會參議院通過,並自2022年4月起正式施行。這一法律修訂標誌着日本首次將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納入法律體系,爲實現碳中和目標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爲金融機構參與碳中和行動提供了法律框架。
在此基礎上,日本三菱UFJ銀行採用自行開發的內部環境評級系統,對申請環保貸款的企業進行環境績效評分。這種做法有助於銀行更準確地評估企業的環保表現,並據此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推動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的深入發展。
2021年6月28日,《歐洲氣候法》在歐洲理事會通過,並於2021年7月29日正式生效。該法律正式將《歐洲綠色新政》中關於2050年實現碳中和的承諾轉化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爲歐盟各國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的目標鋪平了道路。
英國的匯豐銀行隨後推出了全球綠色循環信用貸款項目和綠色存款計劃。這些創新產品不僅爲企業提供了靈活的融資方案,還鼓勵企業將盈餘資金投入低碳項目,從而促進了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有效銜接。
我國在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設方面尚顯滯後,然而自黨的十八大以來,綠色金融市場的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我國綠色貸款餘額達28.58萬億元,同比增長36.8%,居全球首位;境內綠色債券市場餘額爲1.98萬億元,位列全球第二。
2024年3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金融監管總局及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的出臺,是在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日益嚴峻、國家積極推進綠色低碳轉型的大背景下,旨在貫徹國家政策、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完善綠色金融體系,以及應對新情況和新問題。它是目前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有效銜接的重要指導性文件。
但目前,無論是綠色金融還是轉型金融,從法律規定層面來看,我國仍然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依據,因此,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法律問題與建議
爲推動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有效銜接,首要任務是完善綠色金融的法律制度。這涉及到界定綠色金融的內涵、界定其範疇與標準,規範綠色金融產品的發行流程和交易行爲,同時強化對綠色金融活動的監管與風險控制;同時,還應建立健全綠色金融的激勵機制,如稅收優惠、政府補貼等,以引導更多的資金流向綠色產業和綠色項目。
與綠色金融相比,轉型金融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制度更加不完善。因此,應加快構建轉型金融的法律制度框架,明確轉型金融的定義、目標和原則,規範轉型金融的業務範圍和操作流程;同時,還應建立轉型金融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以確保轉型金融的健康發展。
爲實現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協調發展,兩者之間還需要加強法律協調。一方面,應明確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界限和聯繫,避免兩者之間出現衝突和重疊;另一方面,還應建立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合作機制,推動兩者在資金支持、風險評估和管理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針對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銜接問題,首先我們建議要制定專門的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法律,以明確兩者的法律關係、業務範圍和操作流程。同時,還應注重法律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
其次,爲確保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健康發展,我們建議加強兩者的監管合作。這包括建立聯合監管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等,以提高監管效率和風險防範能力;同時,還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培訓和指導,提高其開展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業務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背景下,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國際合作顯得尤爲重要。因此,我們建議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推動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發展。這包括參與國際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標準的制定、推動國際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市場的互聯互通等。
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有效銜接,對推動我國的綠色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具有重要意義。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們應當從完善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法律制度、加強兩者的法律協調和監管合作、推動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方面入手,實現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協調發展。這不僅有利於我國經濟的綠色轉型和可持續發展,也能爲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做出積極貢獻。
(本文作者劉天翔系發現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黑鏡律師團隊聯合創始人;楊洋系發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黑鏡律師團隊聯合創始人)
版權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經濟觀察網立場。
黑鏡律師觀察經濟觀察報專欄作家
聚焦法治前沿,解構法律實踐。爲市場保駕護航,爲弱者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