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價團”攬客亦須明示

近來,各地陸續公佈了一些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指導案例典型案例。總結一下,違法行爲基本可以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簡單粗暴型的,就是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通過在路邊發放小廣告或者是在網上直接從事招徠和組織旅遊活動銷售旅遊產品。另一種是打“擦邊球”型的,借教育培訓遊學研學戶外探險養老保健婚介相親、墓地銷售等名義,以組織安排或獎勵贈送旅遊等方式經營旅行社業務。

上述兩種行爲都違反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爲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這說明經營旅行社業務,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活動,應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關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具體內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務;(二)安排住宿服務;(三)安排餐飲服務;(四)安排觀光遊覽、休閒度假等服務;(五)導遊領隊服務;(六)旅遊諮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一)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爲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事務;(三)接受企業委託,爲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遊覽、休閒度假等事務;(四)其他旅遊服務。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這說明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要從事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活動,就屬於從事旅行社業務,就應當經旅遊主管部門許可,並辦理工商登記。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行社業務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將根據旅遊法第九十五條進行處罰。各地發佈的案例,基本都是根據該條款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的,處罰結果合法合理

例如,從江蘇公佈的8個指導案例來看,其中,有些案件行爲人不僅從事不合理低價旅遊,還屬於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具有兩種違法行爲。對於沒有旅遊許可的企業和個人從事不合理低價旅遊,旅遊主管部門根據旅遊法第九十五條進行處罰,對於旅行社從事不合理低價旅遊的,則根據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等進行處罰,說明江蘇省旅遊主管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時,對被處罰的主體對象進行了區分,符合法律規定。

在此提醒旅行社業者,根據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法律禁止“不合理低價遊”。但是,合理的低價遊是法律允許的。就目前來說,爲了推動旅遊市場儘快恢復,許多地方出臺了補貼政策,對旅行社組團給予一定的價格優惠財政獎勵。由於享受到這些補貼政策,一些旅遊產品的價格較市場上同類產品偏低。這些“低價團”具有合理性,不屬於“不合理低價”。建議旅遊企業在組織類似“低價團”時,要保留有關政府部門出臺的補貼政策的證據,要對“低價團”的價格構成進行明示,以證明低價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