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要「停止罷免」 還有另一條路可走

圖文/鏡週刊

韓國瑜4月8日針對罷免案提行政訴訟要求停止執行,今(7日)遭判敗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韓國瑜應對4月17日的公告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而非在此之前提告要求中選會停止執行罷免程序知情人士指出,依此判決,韓國瑜可以針對4月17日的公告再提告,他的律師慶元表示,已對此向韓營分析,是否提告要由韓市長決定。

葉慶元律師表示,最高行政法院不願意處理連署偷跑的問題,4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先是以「無緊急迫切」爲由,判韓敗,如今最高行政法院是進入第二階段審查「不是行政處分」,葉慶元認爲,此一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去年的見解明顯不同,是錯的,這在法律上有爭議,對於選舉罷免制度也開創了危險的先例

韓國瑜認爲,第一階段的兩千多份連署書,是在韓國瑜當選1年內就已經簽署,應該是無效,但中選會卻違法決定全都納入考量,韓國瑜認爲,這一切應該讓法院來做最後定,希望罷免案暫停進行。

北高行4月間審理認爲,韓國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時,尚未遭到訴願機關爲拒絕的決定,而且也難以認定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決定的情況,因此認定此案並緊急迫切到非得跳過訴願機關的程序,由北高行進行立即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因此4月17日駁回韓國瑜的聲請,中選會也公告罷免案成立。

韓國瑜提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韓國瑜告太早,因《行政訴訟法》的停止執行制度,是鑑於我國對於行政處分的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所設,因此,如果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不是行政處分,即與此規定要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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