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中校吞64箱罐頭7人遭訴 在押2人各15萬具保停押

檢廉偵辦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10岸巡隊林姓中校等人侵佔隊部副食罐頭案,今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等起訴,在押的林姓中校、張姓上士下午移審後,士林地院傍晚命2人1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

檢方調查,林姓中校參謀主任督管岸巡隊副食罐頭,知悉年度撥補的罐頭有剩,去年1、4、10月分別將22、15、27箱罐頭,由張姓、曾姓上士調換包裝,由余姓士官長、曾姓少校用公務車載送到南竿島福澳港碼頭,藉「臺馬之星」船運至基隆港,由鄭姓、潘姓友人接應,將公用罐頭自用或提供給親友食用。

士檢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侵佔公用財物罪、刑法收受及搬運贓物罪起訴林等7人;其中,林姓中校、曾姓少校、張姓上士原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後續認曾姓少校無羈押必要,命以1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士林地院今傍晚表示,林姓中校、張姓上士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檢察官起訴,承辦法官訊問後,認其等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犯嫌重大,該罪最輕本刑是10年以上,被告可預見所判罪刑非輕,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但無繼續羈押必要,命2人各以1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

海巡署金馬澎分署今則補充說明,全案海巡署接獲檢舉後主動查察、移送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林、陳2人已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於今年7月21日核予免職及停役處分,其餘涉案人員均調整爲非主管職,追究相關人員考間責任。

海巡署強調,將秉持毋枉毋縱、絕不護短原則配合調查,另已修正副食罐頭領用審覈機制,落實各項管控,強化各及考覈及法紀教育,嚴防類案再生。

士林地方法院。記者李隆揆/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