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徐耀昌裁罰兄長的一個案例(謝棋楠)

由於龍德家商董事長徐耀昌縣長兄長產生公文上徐縣長署名處罰其兄長的學校30萬,其顯現該縣性別工作評議委員獨立性,就女性職員留職停薪平權措施之保障,系以專業評議,而保護女性教職員。(資料照,謝明俊攝)

我國各級學校與其教職員之聘約關係,都是不定期契約關係,惟教師們依教師法之保障,除非涉有懲戒原因,而解聘、停聘、不續聘事實外,即應強制續聘教師,而職員之續聘保障則不足,仍是依聘約之契約相互約定之聘期基礎

近期苗栗縣性別工作評議委員會的一個案例,就龍德家商之職員請休育嬰留職停薪衍生之爭議案件,卻以有利教職員之事實認定,實質上保障該校校護之續聘權益

緣由於該校校護,於109年3月間跨聘期請休育嬰留職停薪半年,其返還學校復職日,應爲109年9月間,然而不意龍德家商卻於6月29日通知因聘約期滿不續聘其任職該校校護,而生爭議。

該案經臺灣私立學校教育者產業工會時代力量邱顯智委員與宋國鼎議員合力協助而進行爭議,據而認爲,該校護跨聘期申請育嬰留停,且學校跨聘期覈定其留職停薪時,雙方即已有約定於該年度聘期屆滿時,下一聘期仍有續聘之約定,否則豈有在不續聘之情形下,而可能仍然可以繼續給予留職停薪之假期,以此而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評議。

少子化的背景下,育嬰留職停薪是我國重要的性別平等措施之一,僱主違反該一措施,員工可據以向縣府性別工作評議委員會申訴,本案顯然苗栗縣性別工作評議委員,採認雙方之聘約仍有續聘,而非認定聘約已因龍德家商之不續聘而終了,連帶也無育嬰留停權利,以及喪失其期滿之復職保障權益。因而,苗栗縣政府據此評議,而認定龍德家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而裁罰龍德家商新臺幣30萬元之行政罰。

由於龍德家商董事長系徐耀昌縣長之兄長,產生公文上徐縣長署名處罰其兄長的學校30萬,其顯現該縣性別工作評議委員之獨立性,就女性教職員留職停薪平權措施之保障,系以專業評議,而保護女性教職員。

作者中國文化大學勞動人力資源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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