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 死刑存廢的審議式民主探究 (許文彬)

涉嫌新北市三重區祖孫三代3屍命案的張姓男子(中),12日遭警方逮捕,帶回三重警分局時,他懷中仍緊抱愛犬。(張鎧乙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甫於4月23進行「死刑是否違憲」辯論後預計3個月內宣判,竟然5月2日又在新北市發生了一件慘絕人寰的三代子孫弒屍命案,兇嫌是一窮兇極惡之徒;因此再度震驚社會,掀起「死刑焉可廢?」的輿論熱議。

民間人權團體日前針對死刑存廢議題公開提出「審議式民主」的思辨,期望社會民衆能本於充分資訊進行討論,而非只是直覺式的意見表達;從而可與司法進行深度對話,以探究死刑法制存廢之利弊得失。

從程序領域的角度以觀,憲法法庭審查之對象,應是「法院的判決」、或者是「立法的法條」。

衡諸各級法院法官乃是遵照憲法第80條所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其依據刑法(含特別法)論處最嚴重犯行被告死刑判決,應無「違憲」之問題可言,憲法法庭似無再予審究之餘地。

按刑事法律針對重大犯罪有法定最高本刑爲「死刑」的條文,乃屬「立法機關」之權責範圍;按照我國憲政法制「五權分立」原則,自非「司法機關」(憲法法庭)所得置喙。何況,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乃制定於民國24年,而中華民國憲法則於民國36年始公佈實施,從而前法怎會有違反後法之可言?至於何種罪名可將其「最高本刑」定爲死刑,容有立法者斟酌的空間;亦即立法者得以縮減此種罪名之範圍,而不是完全廢除「死刑」這刑罰類型。

實則憲法法庭進行「違憲」審查之標的,通常是針對具體個別的法律條文爲之。而今有關「死刑是否違憲」之議題,其對象既是「死刑」這個刑罰類型項目;而此「法定最高本刑」乃分佈於不同法律中的不同條文,故其涵蓋範圍更爲廣泛,攸關社會安全殊屬重大,從而更應特別慎重處理。

當今社會民調顯示有八成民衆對「廢死」持反對意見,贊成者僅約兩成而已。固然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們不須「與民意妥協」,免遭指爲「民粹」,可是仍應基於「公平正義之價值觀」而爲考量。這也正是每個法庭牆上懸掛「天平之秤」圖案標幟之象徵意義所在!觀乎絕大多數民衆所表達的想法,通常也是出於「情」與「理」的概念思維,執法者自不應忽視。

法院就具體個案所作的死刑確定判決,乃是本諸法定公權力對於罪大惡極罪犯之合理懲罰,展現對被害人的人權保障旨意,發揮司法之公平正義。至於是否可以對未來其他重大犯行產生嚇阻作用,那只是附隨之效應問題,似不宜引爲倡議廢死的論據。

總而言之,於實體上衡酌,死刑宜慎不宜廢;而在程序上,人權團體所倡「審議式民主」之探究,殊堪體會。祈盼德高望重的大法官們,允宜謙遜察納雅言,以福國利民執法爲志。善哉!

(作者爲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