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官員處理火災鑑定草率 受害人反被冤告(何豪毅)

高市鳥松區1家貨運行吳姓負責人(左)不滿火警肇責歸屬,遭法院判賠3100萬,質疑過程疑點重重,昨日在市議員邱於軒(中)陪同下說明原委。(柯宗緯攝)

高雄市議員邱於軒日前爲一名疑似火災詐保受害人舉行陳情記者會,這場火警雖然無人傷亡,卻讓這名陳情人積冤六年未雪,而陳情記者會中受邀說明的官方單位全都未能清楚釐清案中疑點,使得案件愈說明愈模糊,讓人看得一頭霧水。

案件發生於107年6月18日凌晨1時25分高雄市鳥松區鬆埔路6-17、6-20號兩戶,受災的6-17號住戶災損17%,6-20號災損100 %。被認定起火點的6-17號住戶,被判賠6-20號3100萬餘元。

當中疑點包括,身爲六都之一的高雄市,市府消防局竟沒有合格認證實驗室,火災鑑定的當年度編列預算僅48萬元,致使該單位不願意使用一萬多元成本的「金相鑑定法」,而單純使用目視來鑑定。雖然消防局事後說明,預算不足時會挪移其他項目經費,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消防局這說法顯不具說服力。

其次,警消對起火點的判斷線索之一,源於兩戶間警報裝置啓動的時間,6-17號的啓動時間爲1時16分、6-20號則爲1時40分,然而事後調查發現,6-17號該住戶的警報器爲「火警警報器」,6-20號的警報器是「保全警報器」,換句話說,兩者警報功能不同,卻被鑑識單位用來判斷火警發生的先後,根本不符科學常識。

再者,一般消防單位要在一片灰燼殘骸認定起火點,通常是以「炭化程度」來分辨各處燃燒的時間,炭化程度愈嚴重,燃燒愈久,也愈有可能是起火點。不過本案中被指爲起火點的沉水馬達,其塑膠外殼完整未燒?,起火處之地板也乾淨,實在不像是發火燃燒、造成災損嚴重的起火點。

其餘如出具之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審覈主管」職章模糊無法分辨;警詢筆錄時間僅40分鐘,短到不合常理;被指控爲起火住戶的刑事偵查案件,高市消防局完成火災鑑定報告後,到被告受訊問時長達30天,均未給予被告閱覽的機會,直到最後警方訊問前半小時,委任律師纔有機會匆匆翻閱,當事人的防禦權遭實質剝奪。這些法律上的疏漏,造成陳情人的權益極大損害,政府責無旁貸。

該案的刑事、民事訴訟均已打到二審,另有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然而根據前述記載不完的缺失,判決結果讓當事人均於不利之境地,上訴行政法院的勝訴機率也一向渺茫。事到如今,只能寄望接下來赴監察院陳情,希望遇上一個明察秋毫的監委,讓當事人有機會一雪陳冤。

(作者爲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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