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鋒大隊上士拗小兵150萬 3大過撤職逆轉勝!判決關鍵曝

海鋒大隊上士凹小兵150萬,被3大過撤職,提行政訴訟卻逆轉勝,判決關鍵理由曝光。(中時資料照)

一名王姓男子是海軍海鋒大隊上士班長,去年(111年)6月要求吳姓士兵用個人信用貸款100萬元給他花用,去年10月又要求吳兵融資貸款45萬元,王男又向洪姓士兵借款5萬元,部隊今年2月2日召開人評會,決議各核予大過1次懲罰,並因1年內累計達3大過3次,部隊呈報後,今年2月24日召開撤職人評會,決議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海軍艦隊指揮部海鋒大隊在年3月8日發佈懲罰處分公文,針對3次違失行爲覈定各大過1次懲罰,以及王男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7條、第20條規定,覈定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懲罰處分書在今年3月8日嚴懲送達。王男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駁回後,王男針對撤職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王男指稱,在今年3月8日收到海鋒大隊記3大過的懲罰處分,並在同天收到撤職處分,我在不知道已累計3大過,且未向上級申訴的情形下,直接收到撤職令,程序上並不合理。希望從輕考量,將撤職處分改爲汰除,讓我能有正常工作及領取退伍金可活用。

海軍艦隊指揮部則指出 ,依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106年6月23日函釋意旨,人評會決議如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0條規定,權責長官於覈定懲罰處分後,應先聯繫覈定撤職權責單位,同步辦理撤職作業,故懲罰令與撤職令發佈時間一致。

而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1號判決意旨,指出行政處分在對外生效之前,尚不成爲行政處分,僅屬於內部行爲,國防部對此亦重新作成函釋,明定將懲罰、撤職程序分開,但部隊作成撤職處分送達王男後,在今年10月25日才收到國防部調整流程的函釋。

法官認,海鋒大隊人評會今年2月2日決議,王男記大過3次之懲罰,但尚未送達該懲罰處分前,部隊就以王男在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爲由,在今年2月24日召開人評會,逕行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足證王男在人評會作成撤職決議時,記大過3次的懲罰處分,尚未經海鋒大隊作成書面處分並送達王男,該懲罰處分既未對外發生效力,則王男被在人評會審議時,並不符合在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之要件。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海鋒大隊逕行決議將王男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對王男做出「撤職」處分,自有違誤。王男請求撤銷撤職處分,爲有理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