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署:辦理整體開發 應留設3~5%土地「供社宅使用」
▲國土署表示,辦理整體開發,應留設3~5%土地「供社宅使用」。(示意圖/記者謝婷婷攝)
文/中央社
朝野立委1日呼籲,區徵重劃應納社宅規劃。國土署表示,配合行政院會通過「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辦理整體開發時,直轄市應留設5%、其餘縣市應留設3%土地供興建社宅使用。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民衆黨立委麥玉珍,以及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等人1日舉行記者會。牛煦庭表示,政府應建立社宅土地儲備的觀念,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的土地在開發財務達損益兩平時,就要啓動社宅土地儲備機制。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透過新聞稿提到,依社會福利基本法規定,各級政府應在各級國土計劃、都市計劃擬訂及通盤檢討時,將社福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另依都市計劃法規定,都市計劃地區內應設置社福設施用地,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佈情形適當配置。
國土署解釋,爲達成民國114年到121年,直接興辦社宅25萬戶目標,112年12月行政院會通過「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各縣市辦理整體開發時,直轄市應留設5%、其餘縣市應留設3%土地,供興建社宅使用,並以生活圈方式統籌規劃。
國土署指出,內政部已研擬「整體開發地區社會住宅土地規劃及取得實施方案」(草案)報請行政院覈定,以利相關單位依循辦理,無須修正住宅法就可辦理。呼籲地方政府,日後辦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整體開發案時,應積極配合留設土地供興建社宅使用,以實現居住正義。
國土署強調,未來將因應都市擴充及產業園區佈局,優先在六都、竹苗彰等縣市,盤點5公頃以上國有非公用土地、國有公用或國營事業低度利用土地、退場校地、整體開發案,留設社宅用地等基地,協同地方政府擘畫小造鎮計劃願景。
國土署說明,另將邀集各部會整合產業發展、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資源,納入民衆日常消費、託老托幼、高齡照護與社福網絡體系,據此規劃整體開發方案,並納入內政部正辦理報行政院覈定的「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