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吼安檢所副所長通風報信漁船判緩刑 記2大過提前退伍
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龜吼漁港安檢所林姓前副所長,接到漁業署通報對某某漁船「注檢」後,打手機給該漁船船東通風報信,基隆地院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
海巡署表示,基隆地檢署今年3月2日指揮廉政署搜索龜吼安檢所,北部分署除全力配合偵辦,當日立即將林員調離現職,並核予2大過處分,另覈定林男於10月提前退伍。
判決書指出,林男自民國109年10月起,在海巡署龜吼安檢所擔任副所長,負責執行新北市萬里區龜吼漁港進出臺灣本島之貨物安全檢查等法定職務,對可疑漁船加強查察等勤務,屬於巡防業務類之公務機密,而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漏。
判決書說,110年8月14日將某漁船遭列爲注檢漁船勤務資訊,透過行動電話告知該漁船張姓管領者:「前天我們收到上面(即漁業署)的消息,特別打來跟我們講,你們的船有被漁業署標記到,被確認到在大陸地區作業,後續狀況是等你們船進港時,再做一次檢查跟大調查。」
檢廉約談林男並查扣手機,7萬元交保,經調查,林男偵訊表示,龜吼安檢所在執行安檢前,不會將注檢情資事先告知漁船相關人員,他記得有學長或所長宣導不能事先泄漏相關情資規定,認定他知悉有保密義務。
法官說,公務員泄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考量林男因一時失慮,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給予緩刑。
龜吼安檢所副所長通風報信漁船判緩刑,記2大過提前退伍。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