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學生新規模糊 教育部低調撤回

管教學生規模糊,教育部低調撤回。(簡立欣攝)

本報日前報導近日教育部函頒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2條引起基層學校譁然:「學生若有異議教師應立即調整或停止」、「不得於下課時管教」,由於規定模糊引起教師團體質疑,表示輔導管教辦法恐「窒礙難行」,呼籲教育部「說清楚」。教育部16日傍晚低調發新聞稿,表示將重新檢討再行頒佈。

教育部函頒新修訂的規定第15點第2項,「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不過全國教師會發新聞稿質疑條文不分青紅皁白,給學生權利去改變管教措施,且似乎認爲老師的管教措施「一定都是錯的」。另新規定第22點第2項:「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全教會質疑,教育部允許的管教很多無法在上課時間做,例如做完沒完成的作業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等;教育部對所謂「特殊情形」語焉不詳,哪位老師知道什麼是「特殊情形」?希望教育部把紅線畫清楚,讓教師知道管教的空間在哪。

當時經本報詢問後,教育部迴應表示只是給老師自我檢視的機會,若仍認爲有必要,仍可繼續管教。有教師表示,這樣就合理多了,但教育部有點多此一舉,因爲原先規定就是這樣。

16日中午教育部發正式新聞稿澄清,表示針對外界關心教育部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第2項「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但本點次內容修正系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旨在提醒教師避免造成「應下課而未下課」之情形,並自我檢視利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之必要性;惟在下課時間,學生若有違反常規行爲,教師仍得本於專業權衡導引學生髮展之必要,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新聞稿並表示,教育部刻正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歧視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保障原則等四項基本原則,表列學校及教師自我檢核項目,協助學校及教師認識兒童權利公約之內容與精神,同時檢視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措施,俾能適時予以調整,優先採取適性輔導及正向管教,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與精神。

不過16日傍晚教育部又發新聞稿低調錶示,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訂,原意是避免使用「禁止學生下課」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但用字易生誤解,教育部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之文字內容後,再行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