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t Thornton專欄-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課稅問題

在推動證券交易所得稅的過程中,財政部更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突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函,針對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發佈解釋令,明示「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核屬海外外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並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及繳納稅捐」。這樣的解釋乍看之下是有擴大稅基之效果,來增加國家之稅收。但在實務上,是否真能與自由市場原則相輔相成,實令人擔憂。

所謂的員工投資專戶設立之目的,是爲使在臺掛牌之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之海外員工能將讓受、配發及認購所取得之公司股票能於臺灣股票市場進行處分。若要個別員工自行開立投資帳戶並報備主管機關,相關作業成本恐高於效益。也因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證券字第0980067784號規定,容許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檢具相關書件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也就是單一帳戶供多人使用以達便民之效果。因這樣投資專戶可以發揮有效獎勵員工效果,維護成本也相對便宜,也因此相當多公司採用此種方式來激勵員工以增加公司競爭力。

惟在財政部之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函令將其納入證所稅課徵範圍後,該帳戶所出售之股票所得,皆須歸到各別員工身上來計稅,也就是說專戶內之員工皆有報稅之義務。如此一來除作業管理程序繁瑣耗時外,國內稅務代理人因責任跨及各別員工在臺稅賦而非單單投資專戶,故對專戶內個別委任人之收費恐也不便宜。法令改變已使原先便民措施幾乎蕩然無存。

基於上述財政部函令是頒佈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並回溯到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實務上導致許多投資專戶來不及反應,甚至也有投資專戶找不到稅務代理人願意接受委任之窘境。最後只好在無稅務代理人之情況下,以員工之名義自行申報證所稅。

在自由市場的機制下,多數公司還是須考量到作業成本。在目前的稅制下,員工集合投資專戶運用之利基已大幅減弱。企業宜多評估利弊及其他替代方案再決定如何有效獎勵員工較宜。(本文作者羅裕傑爲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