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大陸嘉惠臺商,宜求雨露均沾普及化

大陸國臺辦在今年228當天公佈「31條惠臺措施」,8天后,FII就獲大陸證監會全票審覈通過其IPO(首次公開募股)案,距其申請案送進證監會之日起算,到審覈通過僅僅用了36天,是A股市場空前快速記錄。

這件事可說是31條惠臺措施的具體實踐;因這套措施第一條明講,要支援臺商來大陸設立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者,相應享受投資相關支持政策。而頗多臺資公司眼見FII上市案,皆生跟進效法意向,以期公司名稱高掛陸股行情板上,不但享受陸股較高本益比,又能提高其在陸知名度、方便進攻大陸內需市場。

惟嚴格說來,FII上市之所以能速審通過,雖有「惠臺」考量,但另有兩個重要因素,一是陸方以此誘導鴻海集團向大陸傾斜,不要過度向美國靠攏;二是FII本身具有高營收能力、高科技成分等條件,很符合當前陸股市場大力培植「獨角獸企業」之方針。職是之故,該股票公開上市案被大陸官方一路開了綠燈。

相較之下,鴻海集團以外的廣大臺商(含臺灣在地廠商),能具備這種條件者實屬稀有。換言之,在短期內,很難有另一家臺資公司,如此順暢地獲准在大陸股市上市。

如陸方首要官媒新華社,在FII快速獲准上市後旋即以專文指出,此一上市申請案之審覈其實非常嚴格,審覈人員質問的題目超過1百個,屬歷來罕見,也說明企業股票上市從嚴審覈已成常態。這篇專文顯示,FII快速獲准上市事例,雖有惠臺成分,但帶有更濃厚的「股市改革與產業創新典範」色彩,也是嚴選出來的案件。對一般臺商而言,它是一個特殊樣板,可望而不可及。

然而,31條惠臺措施嘉惠臺商的部分多達12項,一般臺商若無法得到股票上市快速通關便利,亦可在其他諸多事項上得到優惠。譬如,適用與陸企同等政策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參與政府採購、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適用特定類項工業用地優先供應政策及地價優惠等等。

這套惠臺措施,基本上落實了中共十九大確立的授予臺胞居民待遇政策方針,也使法令上臺商在陸投資經營條件,大致和陸商同等,落差已不大。但無可諱言地,儘管有惠臺措施加持,臺商本質仍是「外來客商」,因而在市場準入、項目申請、優惠爭取等方面,仍要經受比陸商更多、更嚴的官方審批程序,只是比其他外商寬鬆而已。

即便是31條惠臺措施的適用,也大都需要臺商先提出申請,再由大陸官方審批、準駁。譬如有重點國企要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許民營企業參股,而有臺商想要參加,那就需要正式提出申請,再由主事機關決定是否接受。另外,臺商申請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爭取國家專案科研基金支持、取得投標政府採購項目資格等事項,也都要經過審批,自不在話下。

雖然陸商在這些事項上也難免面對審批,但我們擔心,兩岸關係特殊情況下,陸方會採取另一套標準來審批臺商申請案;例如,加大政治審查權重,以防堵挺綠臺商享受優惠;或者,優先對知名大臺商施惠,以方便宣傳政績。這種作法,必然限縮惠臺措施的實行效果。此外,大陸新成立國家監察委以加大反腐力度,是否導致行政機關不敢從寬給臺商優惠,亦值得關注。

總的來說,31條惠臺措施應該儘可能地普及實行,才能真正促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爲此,我們建議大陸官方,不妨把相關審批標準透明化及公平化,讓廣大臺商一體適用及有規可循。

大陸官方亦可從審批過程中,建立幾個標準審批「模式」,使其得以援用到諸多同質性的臺商申請案件上,等同於「案例」。果能如此,則31條惠臺措施即可望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