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產業減稅成癮怎可再加深─「臺版晶片法案」應三思
工商社論》
日前行政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2的修正草案,增列針對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關鍵地位的公司,其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的25%,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而其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的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此一被稱爲「臺版晶片法案」的修法,雖引起重視,但也產生許多爭議,值得詳加檢視。
首先,修法條文開宗明義「爲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可視爲提供租稅優惠的目的。問題在於,臺灣扮演全球供應鏈角色,屬國際分工的一環,由市場價格機能所引導,政府則應強化其基本職能,何須透過租稅優惠強力介入?當前面對中美貿易爭端、COVID-19疫情、烏俄戰爭等事件影響,以及地緣政治風險升高之情勢,政府理應提出大格局、大戰略的具體、完整的配套,卻仍循數十年不變的老路,在既有租稅優惠上加碼,不免令人失望。
其次,依據現行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原本就有對研發支出在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或於研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且在第10條之1對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而擬提出修法的第10條之2與第10條及第10條之1相對照,所運用的租稅優惠工具多有重疊,只是在獎勵程度上加碼,受獎勵企業雖會擇優享用,卻呈現相當程度的替代作用,其優惠差別性的存在,在立法上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實需強化。
第三,修法增列租稅優惠的適用對象,雖然不限產業類別,卻必須符合研發費用、研發密集度(研發費用佔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達一定規模之規定;此與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中保有關鍵地位,政府當應闡明其間具有密切的因果關係。雖在適用對象上,經濟部一再說明,不只是半導體產業,其他如電動車、低軌衛星等產業都可能入列;然而關於技術創新、國際供應鏈、前瞻研發、先進製程之要求上,卻被認爲是替大型半導體產業量身訂做。只強調研發經費規模及研發密集度要在一定門檻以上,卻無視於租稅優惠程度實乃對外部性或市場失靈程度的矯正,以及與未受獎勵產業間產生扭曲,偏離經濟效率原則。
第四,由於修法目的既然鼓勵相關產業加強研發與機器設備投資,卻又設定種種(高)門檻,排除許多企業在適用之列,造成「大者恆大」現象,助長不公平競爭;在綁手綁腳的配套下,預期能產生多少經濟效益與稅收變化,經濟部必須慎重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且爲配合經濟發展暨合作組織(OECD)之全球最低企業稅的規範,在臺繳納的有效稅率須達一定比率(15%)之要件,雖然可以兼顧租稅優惠與起碼繳稅,卻徒增稅制與稅政上的複雜度;若減稅產生的激勵效果不大,何須畫蛇又添足?
第五,產創條例所增列的第10條之2,被俗稱爲「臺版晶片法案」,乃因相關報導指出一些國家針對半導體產業提供特別補助或租稅優惠;例如美國「晶片法案」提供520億美元政策性補貼,並針對建廠及設備投資提供25%的抵減率;日本也提供半導體業者建廠及設備費用50%補助;韓國對研發及對設備投資分別提供最高40%與10%的抵減率;歐盟提出「歐洲晶片法案」,預估提供110億歐元支助研發、設計、製造技術等。其實,這些國家的類似做法,臺灣早已先行了數十年;透過開發基金、租稅減免、直接補助與行政輔導等,協助半導體產業鏈發展。據經濟部表示,臺灣已經建構創新、韌性、高效率的產業鏈,能夠快速因應市場變化;此時企業當能更自立自強,還需政府參與國際競相減稅加深優惠嗎?
最後,我國政府稅收佔GDP的比重長期嚴重偏低,在當前財政失衡與債務累積下,已無再擴大減稅的空間,否則必將影響政府支出所應扮演的功能,尤其在教育與人才培育、強化基礎建設(例如水、電)、提升行政效率與輔導等方面。政府應營造利於產業發展的優質投資環境,發揮產業羣聚效應,而不是仰賴選擇性的租稅優惠破壞財政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