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因應疫情的遠距開庭適當嗎

疫情嚴峻下,爲免羣聚,除了企業改採遠距開會或上班,法院也擬定相關特別條例草案,針對遠距開庭有諸多規範。(圖/pixabay)

國內新冠疫情嚴峻,全國各法院爲了避免羣聚感染,除了具時效性、急迫性的案件外,皆暫緩開庭,但是長期無法審理,也會造成人民的權益受到擔誤。

去年美國受到疫情嚴重影響時,便已經開始使用視訊開庭,小至交通違規、重至刑案,都可以透過網路進行訴訟程序。我國司法院也於6月初擬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並將迅速送請行政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特別條例規定了什麼

司法院在新聞稿中提到,草案與遠距開庭較相關的重點有:

1. 法院得對於法庭席位、旁聽、臨時開庭、宣示裁判等事項,實施一定之處置或措施。

2. 於一般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法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於一定要件下,得以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程序;民事家事事件,法院認爲適當時,得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相同設備審理。

3. 除現行已得采科技設備傳送之文書外,押票、裁定、審理及執行程序等相關文書亦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民事或家事訴訟事件,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4. 如因身着防護裝備而行動不便或欠缺相關設備,難以當場製作刑事訴訟之筆錄,得依當場之錄音事後補行製作。

5. 本條例性質爲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之特別法,如非爲因應傳染病流行疫情之目的,或非屬此等期間,仍迴歸適用關於各該程序之一般規定辦理。

遠距開庭早有相關法源

雖然司法院到近日才擬定較爲完備的遠距視訊開庭法規,不過在《刑事訴訟法》中,其實過去早已有相關的規定,例如第177條、第197條、第211條便規定得以科技設備遠距訊問,不過僅限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等比較不會影響被告到場權或訴訟權之身分。

另外,《民事訴訟法》也於今年1月新增第211-1條,當法院認爲有必要時,得依聲請讓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遠距直接審理。

從立法就可以發現,其實還是能看出司法院仍擔憂對被告在刑事訴訟上的權利,可能會因遠距開庭而有所犧牲,所以草案僅有疫情期間不得不讓被告使用遠距開庭;相對的,民事訴訟則已經直接增訂相關規定,日後在必要時還是可以採用視訊的方式到庭。

如何落實公開審理

司法院雖然聲明以遠距視訊方式開庭,還是會保障當事人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不過卻沒有提到「公開審理」要怎麼落實,畢竟審判公開也是由憲法保障、讓第三人得見聞審理過程之正當法律程序,屬於人民公平受審權的保障項目,不可被忽略,應該要利用法庭直播實現,在英、美法院甚至利用YouTube平臺提供民衆旁聽,以貼近大衆的網路使用習慣。

臺北律師公會也提出聲明,認爲除了需要落實公開審理之外,基於可能因爲設備良莠不齊,導致開庭成效恐不如實際到庭,因此對於法院或檢察署損害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決定,應讓當事人有選擇及提起救濟的機會,讓法院或檢察官的決定能受到事後審查,以確保當事人完整的權利。

另提到因受疫情影響,郵務機構遞送文件的時程也會有所調整,可能導致訴訟當事人遲誤法定不變期間(例如20天內須上訴),所以特別條例草案應該要加入「因疫情遲誤法定不變期間之例外回覆原狀規定」,以免當事人因疫情導致無法即時捍衛其權利之情事發生。

雖說遠距視訊開庭是基於疫情的嚴重才被迫爲之,但既然有辦法建立出相關的軟體硬體設備,其實日後等疫情趨緩還是很值得運用,不僅已明定的民事訴訟,像是行政訴訟等程序若涉及權利侵害較小的案件,也應該可以使用視訊開庭,節省兩造通勤往返的時間,增進訴訟的效率。

此外,我們也建議司法院既然有心想建置遠距開庭制度,那在軟硬體上也應該一併考量,趁此機會更新法庭相關設備。以往在法庭上幾乎都是以固定式的單向攝影機進行錄影,可考慮以最新的技術和設備建置360度攝影和錄影,將法庭的全貌都展現出來,未來如果搭配遠距開庭,才能確實反映法庭開庭過程,好讓訴訟程序中各參與者,甚至包括旁聽民衆都能清楚訴訟進行狀況。(本文轉載自法操

2021.6.15資訊更新:司法院新聞稿表示,各級法院已逐步進行遠距視訊開庭,但爲避免線上違法錄音錄影,損及當事人及關係人肖像權隱私權,故不採取線上直播或遠距視訊旁聽。法院仍公開,民衆若有法庭旁聽需求,可前往法院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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