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公投電子化遭政院函告無效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2019年高雄市議會通過《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案,讓公民投票可以使用電子投票,但遭行政院以牴觸《公民投票法》函告無效,高雄市議會聲請對公投法釋憲,15位大法官一致裁定不受理。

高雄市議會聲請主張,議會2019年5月22日修正通過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就地方性公民投票第15條規定,於公投案公告成立後3至6個月舉行投票,投票得以電子方式爲之,投票應與全國性或地方性選舉同日舉行,公投日28天前,主管機關應公告該規定所定事項。

市議會稱,這些自治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同年9月18日以牴觸公民投票法規定,函告無效,但市議會認爲,公投案於成立後,包括公告、公投票印製、投票權人名冊編造等與投票有關之「非提案事項」辦理,並無全國一致之必要,非憲法專屬中央權限事項,地方自治團體辦理「非提案事項」事務,享有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限,藉以維護憲法保障地方人民對於地方事務及公共政策參與或形成之權。

高雄市議會主張,行政院所適用之公民投票法規定以「非提案事項」,一律準用全國性公投規定,致地方無法因地制宜,剝奪地方自治立法權限,聲請解釋憲法,以釐清爭議等語。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定高雄市議會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聲請解釋憲法要件不合,15位大法官一致裁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