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上病患女兒 名醫判賠257萬多元確定

薛姓名醫病患女兒發生不正常關係,他答應付「遮羞費」和胎兒流產賠償金共324萬元,並簽下協議書,但後來卻翻臉不認帳,女子提告要他履約;最高法院認定,協議書屬和解性質,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扣除已給付部分薛男應給對方257萬多元確定。

石姓女子提告指出,薛男原是臺北市某知名醫院醫師,她母親接受對方治療,雙方因而認識,他還介紹她到大陸就業;2010年,薛男轉往大陸醫院任職,她拜訪薛男卻被迫發生性關係並懷孕、身心嚴重受創,事後還遭薛的「小三」傳簡訊不斷恐嚇。

石女委屈地說,她因此壓力大、驚嚇過度流產,薛男於是在同年9月19日、10月3日及26日陸續簽3份協議和解,承諾付她遮羞費、2年房租、20個月生活費共324萬元,但對方不斷拖延,至今只給67萬多元,她因此打官司向薛男索討。

薛姓醫師辯稱,他籤協議換取對方不宣揚這段不倫關係,此協議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他也指控,對方強住他的大陸住處,他希望對方遷出才答應付房租,但石女事後沒在大陸租屋、無從請求租金,並且她也沒有流產,他因遭詐欺不願給付這筆錢。

高院認爲,3份協議的性質是終止爭執的和解契約,沒有違反公序良俗,而薛男自稱遭詐欺,但他4年前曾傳簡訊告訴女子「希望妳成爲一個稱職的母親」,證明他知道女子懷孕生子卻沒撤銷協議,判他敗訴應依約給付,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