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犯罪所得法官認定11萬6514元 重判理由因這點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涉貪,檢方起訴她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不法所得46萬30元,臺北地院今判高有期徒刑7年4月,但犯罪所得酌減,根據合議庭認定,高的犯罪所得是11萬6514元。

此外,合議庭認定,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主任陳奐宇犯罪所得是506元;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犯罪所得是5642元;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公關主任王鬱文犯罪所得是466元,均宣告沒收或追徵。

高虹安被控2020年擔任不分區立委時虛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46萬30元,檢方認爲,高涉犯法條是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高及她的4名助理,高虹安沒有認罪。

合議庭對高虹安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量刑理由說,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要職,負責我國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爲人民榜樣,竟爲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

合議庭審酌高虹安沒有前科、涉案情節爲共犯中最重、考量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她有期徒刑7年4月,並褫奪公權4年。

新竹市長高虹安今依貪污詐領財物罪判刑7年4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