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任職及信貸同業理財業務等五大違規,平安銀行被罰6724萬元

個別高管未經覈准實際履職、向關係人違規發放信用和併購等貸款、同業業務違規接受第三方信用擔保、違規向理財產品融資……因業務存在多項違規,平安銀行被監管合計罰款6723.98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5月17日披露,平安銀行此次被罰的問題,主要涉及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信貸業務、同業業務、理財業務、其他等五大方面。

監管處罰顯示,在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方面,平安銀行存在個別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覈准實際履職,同一股東實質提名董事超比例,部分崗位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低於監管要求,未按監管規定審查審批重大關聯交易等違規行爲。

在信貸業務上,該行存在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違規發放併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用途不合規,授信責任認定後問責不到位等情況。

監管處罰顯示,平安銀行的同業業務存在違規接受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分支機構承擔非標投資信用風險,通過同業投資掩蓋資產損失、延緩風險暴露、提供土地儲備融資,違規墊付某產品贖回資金,同業非標投資業務未計足風險加權資產,以貴金屬產業基金模式融出資金違規用於股權投資等。

另外,平安銀行的理財業務,存在違規向理財產品提供融資、虛構風險緩釋品、未計提風險加權資產,代客理財資金用於本行自營業務,理財產品相互交易,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不合規,理財投資“名股實債”類資產未計入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統計,結構性存款業務實質是“假結構”等。

處罰內容顯示,平安銀行還出現了部分非現場監管統計數據與事實不符,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來源於貸款資金,未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等。

金融監管總局認定,平安銀行上述行爲,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0條、第21條、第34條、第46條,以及商業銀行法第40條、第74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決定沒收該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合計6723.98萬元。其中,總行6073.98萬元,分支機構650萬元。

此外,平安銀行的多名時任高管和管理人員,同時收到監管罰單。披露顯示,平安銀行時任行長特別助理蔡新發,因對該行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負有責任,被罰款5萬元,該行時任零售經營及消費貸款事業部總裁朱儁霞、時任汽車金融事業部總裁傅忠強被監管警告。

平安銀行武漢分行時任行長李中文、時任副行長朱漢明,因對該行以貴金屬產業基金模式融出資金、違規用於股權投資負有責任,分別被罰款5萬元。

對於此次被罰,平安銀行對第一財經稱,該行2019年接受原銀保監會檢查,近日收到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5年來,該行認真落實監管檢查各項要求,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將以此爲契機,建立常態化合規檢視與排查機制,強化合規文化理念和制度機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