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鳳仙解釋「外泄被性侵人姓名」:報告引用一定要用原文

監察委員高鳳仙。(圖/取自監察院網站

記者陶本和/臺北報導

監察委員高鳳仙介入調查輔仁大學性侵案,但8月份報告出爐,被外界批評泄漏「被害人姓名」,而監察院也立即修改了報告內容,把被害人姓名改成「A女」。在媒體報導之後,高鳳仙向《ETNEWS新聞雲》記者說明,表示名字是在「註腳處」,引述被害人男友當時已經在網路轉載幾千次的貼文,「引用一定要用原文,不可以把名字弄掉」。

輔仁大學先前的性侵案,王姓男學生性侵學姊一事於今年1月底,新北地方法院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處3年6個月,這起事件社會掀起討論,讓監察委員高鳳仙也介入調查。

不過,在高鳳仙監委署名的調查報告出爐後,被外界痛批,報告中竟出現「被害人的姓名」,有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條規定,泄密、造成學生二度傷害的嫌疑;而在有人檢舉之後,監察院也立即修改,把「被害人姓名」,改成「A女」。

對此,高鳳仙原本初步迴應,被害女學生姓名只有在「註解處」,且內容是當初女學生男友貼出的內容,早已經是公開的訊息,且女學生有簽署同意書,同意網路媒體轉載性侵案相關內容。

而在新聞報導「監察委員調查報告 竟外泄遭性侵被害人姓名」出來後,高鳳仙向《ETNEWS新聞雲》記者進一步說明,指出名字是在「註腳」,引用的是她男友當時引起軒然大波文章中的一點點東西而已,且在網路上已經流傳,她是從網路上抓下來的,「引用一定要用原文,不可以說把名字弄掉」。

不過,電視媒體年代新聞因爲在報導中泄漏了被害女學生的名字,所以被NCC罰,高鳳仙說,女學生有簽署同意書,同意在網際網路、網路新聞平臺,以及網路搜尋引擎等媒體,公開分享轉載發表言論及文章等形式,但其中並不包括電視,「所以年代被罰,而網路沒有被罰,就是因爲她同意」。

「我們監察院本來就不可能違法,監察院本來就是基於社會公益理由,都可以寫名字,所以都用A女,只有註腳的部份(放被害人姓名)」高鳳仙說,性侵害防治法是規範媒體,不是規範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所以爲什麼年代會被罰,就是因爲性侵害防治法的規範」。

至於牽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高鳳仙拿出第六條第二、三、六項內容,「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她指出,是可以公佈姓名的,很多學校會把名字公佈出來,站在監察委員的立場,如果糾正一個單位,但名字不可以公佈,「這樣我糾正什麼?處理性侵害防制法不夠有力,我們儘量,被害人姓名不要曝光,這是基於善意啦」。而且她也強調,被害女學生男友的發文都在網路上討論幾千次了。

至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部份,第18條第六項指出,「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秘密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爲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高鳳仙舉自殺的才女作家林奕含的例子,當時也因被認爲,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條規定之嫌,但當時衛福部次長呂寶靜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制定原則就是保護被害人隱私不受侵害,但基於其父母多次向媒體表述「不希望社會上再有第二個房思琪」,加上此事件已獲得一定程度關注,突顯該問題是值得社會大衆正視,在請教完專家意見後,衛福部認爲其符合同法第13條第3項除外條款中的「社會公益」條件,「不需」再隱匿被害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