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法會 完成23條草案逐條審議

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逐條審議。 香港01

香港完成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又朝前邁進一步。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完成廿三條立法草案所有條文審議,在處理修正案後,將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再排期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

香港政府提交名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廿三條立法草案後,香港立法會已即時完成一讀、二讀,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三月八日開始審議這一立法草案,直至十三日下午近三點,完成草案的逐條審議。這一草案條文共一百八十一條,逐條審議歷時約四十小時。

根據香港立法會程序,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昨日下午近二時四十八分宣佈,完成逐條審議草案所有條文,港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對完成審議加以確認,其後由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就整體條例草案提問。

依照立法程序,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其後將處理政府或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當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則可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負責法案的官員可作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

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十三日早上連續第六日加開會議,審議廿三條立法草案。在上午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審議的條文爲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爲、爲危害國安囚犯提早獲釋施加限制。

對非法騷擾處理國安案人員條文,港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稱,判斷違法與否,要分析因果關係,例如某位律師十年前曾處理國安案,十年後被騷擾,會較難證明兩者有因果關係;但若該名律師正在處理國安案件,一出門就被騷擾,就有較強的因果關係。

港府保安局長鄧炳強稱,條文列明,有關行爲要令相關人員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傷害,立法原意是處理有意圖及事實上會造成滋擾的行爲。立法並非關乎是否慈悲,而是要確保公道,二○一九年(香港反送中運動爆發當年)他與家人就都不時被人騷擾。

就有關爲危害國安囚犯提早獲釋施加限制條文,港府指減刑制度本身屬行政安排,不涉追溯力問題,強調提早釋放並非在囚者固有權利,屬懲教署的額外酌情權。

港府署理律政專員蕭敏旋稱,無追溯力原則用於刑事罪行上,減刑設計屬行政安排,故不涉有追溯力與否,當涉國安案在囚者符合考慮減刑的條件,即至少完成三分之二刑期,懲教署長考慮減刑時,就須考慮是否會不利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