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標販售過期5年茶葉 業者提告抗罰辯「業界慣例」

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本報資料照片

茶葉經銷商華冠國際被查出擅改有效期限,貯存、販售過期茶葉,過期最久竟達5年,因而遭臺北市衛生局裁罰36萬元。華冠提告抗罰主張這是「業界慣例」,都有抽樣試喝確定品質無虞,纔會改標,但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不管品質如何,改標就是違規,遂判華冠敗訴,可上訴。

臺北市衛生局2019年5月29日到華冠稽查,發現貯存及販售翠玉烏龍等6種茶葉都已過期,其中1種高山烏龍合歡更過期長達5年,遂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36萬元罰鍰,華冠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公司主張,法律並無硬性規定茶葉有效日期要如何標示,而是授權各業者依衛生福利部的「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由各業候自行評估後標示,衛生局不管茶葉本身變質或腐敗與否,直接認定改標違法開罰,已經違法;而公司被控詐欺部分已獲不起訴,足證品質並無安全疑慮。

北院調查發現,華冠的潘姓負責人接受衛生局訪談時,表示茶葉進貨後就會依照業界慣例,先將已包裝的茶葉給予2年保存期限,到期後,尚未賣出的產品,公司內部會抽樣試喝,也會邀請朋友們試喝,確認品質沒有問題,就會再行貼標

北院認爲,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及維護食品安全的義務,應進行相關試驗後,以客觀指標訂定有效期限,若訂定後即不可擅自更改,華冠的作法客觀上確實已違反規定;而衛生局以最低裁罰6萬元,處6項過期茶葉總共36萬元,並無不合,遂判華冠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