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住院染新冠死亡 妻控「照服員傳的」求償212萬判決出爐
馬姓男子去年身體不適到醫院急診,但住院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死亡,馬妻指控是因醫院照服員傳染,醫院沒有要求照服員PCR或快篩,求償212萬多元,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馬姓男子去年身體不適到醫院急診,但住院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死亡,馬妻指控是因醫院照服員傳染,醫院沒有要求照服員PCR或快篩,求償212萬多元,臺北地方法院認定,醫院疫情控管流程與處置都依遵循主管機關之規範與指引,並無可歸責之處,判決駁回請求。可上訴。
馬妻說,去年6月6日馬男因體內氨指數過高身體不適到醫院急診就診,並辦理住院手續,她當晚向護理站申請照服員,由張姓照服員到病房進行看顧,但馬男在6月14日經確診罹患新冠肺炎,雖經治療,仍不幸於同年7月3日因新冠肺炎而過逝。
她表示,經她追查結果,才知馬是遭張姓照服員感染新冠肺炎,醫院未對院內照護病患之照服員施以核酸檢測(即PCR檢測)或是快篩,以致患有新冠肺炎之照服員在院內流竄,須賠償她212萬208元。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馬男之臨牀病人及家屬都有確診情況,馬入院篩檢結果雖爲陰性,無法排除其已遭感染但尚在潛伏期的症狀前期可能性,馬妻無法舉證證明張與馬確診新冠肺炎有因果關係,不能逕認馬就是遭張傳染致死。
北院認定,醫院疫情控管流程與處置都遵循主管機關之規範與指引,並無遲延或不作爲而有過失或可歸責之情事,馬妻求償部分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