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下車被輾傷不具乘客身分 5家保險公司只1家理賠

地方中心桃園報導

新北市一名許姓婦人5年前和先生公車回家,在林口文化路下車後,一個轉身就被要離站的公車輾到腳,婦人提告要求5家產險公司依「大衆運輸工具意外傷殘」理賠900多萬元;最高法院認爲,當時她已經下車,不具乘客身分,25日判決婦人投保的5家保險公司,4家免賠,只有一家產險公司需要理賠她120萬元定讞。

走起路來一跛一跛的,許姓婦人右腳中指已經沒了,她會被截肢全是因爲5年前一場車禍,當時事發現場血跡斑斑,許婦爲此決定向投保的5家保險公司提告要求「大衆運輸工具意外傷殘」理賠,沒想到吃了閉門羹。法官判決,只有一家需要賠,遭輾婦人先生(左圖)表示,「我們根本還沒離開現場啊!」

原來就算人還在現場,但就是因爲婦人已經下車了,因此被保險公司認定不具「乘客」身分,因爲4家拒絕理賠保單中,清楚寫着搭大衆運輸的所謂「乘客有效保險」時段,指的是自被保險人上車那一刻到下車爲止這段期間,但不包含被保險人等待搭車的時間,事發時許姓婦人已經下車,當然就不算保險的有效時段。

而唯一要賠償的產險公司則是因爲把「乘客」定義爲「進入車站至離開車站」都算,婦人被輾時還在車站,因此判賠120萬元。

遭輾婦人丈夫表示,不知道有這個附件,由於判決已經定讞,許姓婦人只能無奈接受,但出了意外才發現,原來「乘客」定義還有細分,保險公司的文字遊戲,讓夫妻倆覺得好悶。(新聞來源: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