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賭氣領500萬硬幣 滯留銀行6小時遭罰1000元

臺北地院

林姓婦人因與銀行有還款糾紛,今年1月到該銀行另間分行要求提領500萬元硬幣,經行員告知無法提領,仍滯留分行6個小時,直到隔天凌晨才離去,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臺北地院裁罰。法官認爲她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裁罰1000元。

警方調查,林婦因與某銀行分行發生還款糾紛,於今年1月24日下午6時20分,前往該銀行位於北市忠孝東路二段的另間分行,向行員要求提領檯幣500萬元硬幣,行員因分行已過營業時間,告知林婦無法交付,但林婦不願離開分行。行員只好報警處理,林婦一直滯留分行,直到隔天凌晨0時40分才離去。

警詢時,林婦提出存摺、取款憑條影本證明確實去提款,警詢後依《社維法》移請臺北地院簡易庭裁處。

法官認爲,林婦經行員明確告知無法交付500萬元硬幣,若仍有爭議或認爲銀行有違約等情事,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機制主張權利,但她執意停留銀行,並持續堅持停留至翌日清晨,明顯逾越正當提款權利的行使範圍,認定有《社維法》違序行爲。

但法官審酌林婦是因與銀行發生抵押還款糾紛,而滋擾另間分行,但事後林婦已經與銀行就還款糾紛達成和解,態度良好,僅裁罰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