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親信 貪污巧門

此案張花冠涉嫌將縣長應覈定的評審委員名單,授意擔任縣長秘書的妹妹張瑛姬代爲勾選。張瑛姬又涉嫌泄漏評委名單給願意支付回扣的廠商。不僅如此,在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中,張花冠又涉嫌在辦公室泄漏評委名單給林姓總經理,遭人暗中錄音,成爲泄密證據。情節可說是犯意與犯行相當明確。

然而,從一審法院判決可看出政治人物神通廣大,讓法官寄予無限同情,而使用「張花冠缺乏法治觀念,因便宜行事纔將名單交給妹妹,所以貪污部分罪證不足」,予以有別於常人的輕判痕跡。二審貪污部分再進一步以「無確切證據證明有貪污、圖利之事實」而維持原判。

泄密部分,二審判決理由是「張瑛姬系張花冠私人秘書,非《刑法》上身分公務員」、「因公務過於繁忙,及縣府分層負責制度未臻完備……並非有積極促使泄密結果發生之意圖」等許多疑似開脫的辭彙,難怪引起基層檢察官反彈。

判決引發最大質疑是,今後官員如想貪污,找個非公務員的親信擔任「白手套」就會沒事!形同默認目前官員常藉成立民間組織或團體,安插不具公務員身分的親信擔任「白手套」,私下雙方密切謀事,一旦出事,只會牽扯到親信的作法,此判決形同爲犯罪嫌疑官員築起一道防火牆。

縣市長將職權私下「委外」給非公務員,讓「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對外做任何違法事情,縣市長都可推卸所有法律責任,將使政府「設官分職」制度形同虛設。此案評委名單事先泄漏,張花冠是張瑛姬的親姊姊,連勾選評委的權力都交給她,難道對張瑛姬收受廠商回扣會一無所知?張花冠涉嫌泄漏遭人錄音,難道只是單純的人情世故?

檢視我國《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只要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爲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顯然,張花冠姊妹當初的行政行爲涉泄密、貪污及圖利,行政上當事人是血親姊妹,兩者都該回避,否則依法縣長即喪失勾選覈定權,但張花冠仍濫權,明顯是故意。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任用迴避之規定,張縣長本來就不宜任用自己的妹妹擔任縣長私人秘書,更不該授權處理公務機密;法務部也曾對「公職人員與該長官二親等內親屬利益衝突」加以函釋,嚴格規定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此乃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涉及利益衝突之迴避規定,即連公務人員都如此嚴謹,更何況是非公務人員根本不該接觸。而且張瑛姬既然獲得縣長的實質授權,更該視爲依法委託,論以《刑法》準公務員,才足以規範特助或私人助理。

我國《憲法》規範「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本質是不受外界干擾,以維持公平正義。但若疑似內部干擾事件一再發生,政治人物或者政治力量的着墨愈發明顯,再多的司法改革口號也挽不回民衆對司法的信任。

(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