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僱主出奧步!工會會員遭解僱 資格不受影響

▲爲防止僱主藉解僱工會幹部進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勞動部8日將完成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爲防止僱主藉解僱工會幹部進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勞動部8日將完成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除明確工會籌組相關事項外,特別增訂,若遭僱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會員或幹部,仍可以保留其工會幹部身分繼續執行工會運作相關事務,以嚇阻僱主採取不當勞動行爲之動機

勞動部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自100年5月1日配合《工會法》修正發佈施行至今已逾3年,雖已發揮補充母法規定功能,但仍有若干規範尚非明確,爲使法令規定能夠貼近工會實務運作之需求,明確執法上之一致性,進行本次之修正。

同時,修正方向仍有6大項目,包括明確廠場企業工會應具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的要件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僅限直轄市及縣(市)行政區域爲組織範圍;明確工會理事人數增置標準;遭僱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幹部或會員,得透過於工會章程明定或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保留其幹部或會員資格

此外,明定代扣會費除經會員個別同意外,還包含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及工會與僱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情形。另,勞資雙方於《工會法》100年5月1日施行前已約定代扣會費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辦理會務需請「會務假」之範圍,除現有辦理該工會事務、從事或參與政府指定或辦理相關活動集會、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相關活動或集會外,另增列辦理該工會選舉事務時,可請公假

勞動部強調,本次細則修正,包括企業工會之成立門檻予以明確化,降低工會間之爭執甚至衝突;僱主無法透過解僱工會會員及重要幹部方式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嚇阻不當勞動行爲之出現;以及僱主代扣工會會員會費範圍更爲明確,降低因代扣會費所衍生之衝突等,皆可有效落實《工會法》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之目的,進而促成工會健全運作,讓「勞動三權」真正可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