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送前女友得菜花 男再PO她露奶照:給你DIY用

宣傳女友菜花 男再PO她露奶照:給你DIY用(意圖/達志影像)

男女交往若是走到分手這一步,最好的情況無非就是好聚好散,但臺中這名林姓男子,與女友小啾(化名)分手後,因爲心情無法平復,不僅在臉書指小啾得過菜花,甚至曝光小啾裸照並標註「給你打手槍」,直到某天小啾滑臉書看到自己被污名化,氣壞報警提告。

2018年林男與小啾交往期間,林男多次在摩鐵房間、或是小啾家中,偷偷拍攝女友脫光洗澡、裸露上半身影片以及照片,2019年8月兩人協議分手,但林男似乎無法接受事實,在個人臉書PO出「檢查完好險沒被傳染,這樣她(小啾)是不是以後打砲,都要跟男生說,我得過菜花哦」、「終於知道爲什麼妖女分手要刪對話了,這樣她之前生過菜花的紀錄就沒了」。

在自己臉書PO文還不夠,林男跑到小啾臉書,轉貼相關文章並標註「得過菜花就要這樣嗎」,除了到處散播小啾得菜花的言論,林男還公開小啾的上空裸照,並留下羞辱對方內容,臉書朋友全部看光小啾私密照。

針對控訴,林男辯稱偶然情況下得知小啾得過性病,會到處PO文是爲了自保,認爲自己純粹在臉書發表意見,沒有毀謗的意思。臺中地院審理此案時,認爲林男的用字遣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加上公開小啾私密照,最後依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散佈文字誹謗罪、及散佈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2月及4月,合併應執行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