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共諜!王定宇提案 向陸泄漏國防機密可處無期徒刑

▲退將赴中國參加政治活動情況愈來愈多。(資料照/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退將到中國參加政治性活動的情況愈來愈多,甚至可能當共諜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明訂泄漏或交付關於國防秘密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於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王定宇表示,我國司法實務未將中國大陸地區視爲「敵國」或「外國」,以致近年屢屢發生共諜犯行者,均未以《刑法外患罪論罪科刑,相關條文淪爲具文,無從發揮保護國家法益之作用。而《國家安全法》針對泄密行爲雖有刑事處罰規定,但文字規定不一且刑度低於現行《刑法》規定,有違罪刑相當原則。現行條文對於國家安全保障顯有疏漏

因此,他提案修《國安法》,除將外患罪章中敵國改爲敵人,也提案修正國安法,將「泄漏」公務秘密列爲違法項目,且一改現行條文僅寫到「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模糊定義,明定共諜行爲及刑責

王定宇提案指出,現行條文雖針對爲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收集、泄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之行爲訂有罰則。然並未區分刺探、收集或泄漏、交付行爲樣態、行爲客體、泄密對象及發展組織等不同構成要件對於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之法亦不同危害而異其刑責,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修正草案明訂,泄漏或交付關於國防應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爲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在非國防機密部份,刺探或收集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