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糾紛律師:父母央產房,子女達成分割共識後一方不願履約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例詳情

(一)原告起訴內容

原告趙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價款5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損失。

事實和理由:趙賢、孫蘭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四子女,即原、被告及第三人。趙賢、孫蘭去世後留有兩套房屋。經原、被告及第三人協商,其中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三號房屋由趙昊繼承,趙昊取得房屋產權後將房屋出售,對售房款平分。

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四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多得部分面積18.47平方米,折價以現金形式補償其他三人,按照每平米85,000元計算,由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各支付523,317元。現涉案房屋已過戶至趙鵬名下,但趙鵬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拒不按照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房屋折價款,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成此訴。

(二)被告辯稱

被告趙鵬辯稱:涉案房屋原來在父親趙賢名下。父母去世後,原、被告及第三人確實對涉案房屋的處分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涉案房屋通過繼承過戶至被告夫妻二人名下,由被告給付趙輝、趙昊、趙鑫每人50萬,但此後涉案房屋通過繼承僅過戶至被告一人名下,故被告配偶錢雨不同意支付房屋折價款。被告一人無力支付,且被告照顧父母居多,即與趙輝、趙昊、趙鑫三人協商向三人各支付30萬,趙昊、趙鑫表示同意,被告已經支付了趙昊、趙鑫各30萬。原告不同意30萬的金額,故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現在被告沒有給付能力。雙方沒有關於利息的約定,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三)第三人述稱

1.第三人趙昊述稱:父母去世前有遺囑,涉案房屋由我們兄弟姐妹四人平分,考慮到涉案房屋系被告實際居住,且按照遺囑被告本身就佔有一定份額,故四人協商涉案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每平米8.5萬元給其他三人折價款,向每人各支付523,317元。

最初協商的是隻要過戶至被告名下,被告即給付其餘3人折價款。但涉案房屋系央產房,尚未辦理央產房上市手續,故涉及一些費用需交納,且辦手續出現一些周折,所以沒有在達成協議時立即付錢,在涉案房屋變更至被告名下時,被告資金出現了問題。趙昊與被告確曾協商一致,被告支付趙昊30萬,雙方之間就沒有爭議了。現被告已經向趙昊支付了折價款30萬。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發表任何意見。

2.被告趙鑫辯稱:認可第三人趙昊陳述事實。被告資金出現問題後,趙鑫也與被告協商一致,由被告給付趙鑫30萬,雙方之間再無爭議。現被告已經向趙鑫支付了折價款30萬。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發表任何意見。

(四)法院查明事實

趙賢與孫蘭系夫妻關係。原、被告及第三人系二人之子女。趙賢於2013年1月1日死亡,孫蘭於2019年8月30日死亡。趙賢遺有涉案房屋及北京市西城區三號房屋兩套。趙賢、孫蘭去世後,趙輝、趙昊、趙鑫、趙鵬因遺產繼承,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北京市某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顯示,趙鵬表示繼承被繼承人的涉案房屋,趙輝、趙昊、趙鑫均自願表示放棄對被繼承人上述遺產的繼承權,並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故被繼承人上述遺產由趙鵬繼承。

北京市某公證處另出具的公證書顯示,趙昊表示繼承被繼承人的北京市西城區三號房屋,趙輝、趙鑫、趙鵬均自願表示放棄對被繼承人上述遺產的繼承權,並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故被繼承人上述遺產由趙昊繼承。

2020年12月8日,趙鵬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

庭審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認可,因爲涉案房屋是央產房,辦理手續繁瑣,需要支出相關費用,故由趙昊提議,趙鵬向趙輝、趙昊、趙鑫每人支付50萬即可,四人均表示同意。

關於被告所稱四人協商一致,涉案房屋需過戶至被告夫婦二人名下,纔給付折價款一節,被告表示系口頭協商,未提供相應證據,原告及第三人不予認可。

關於被告所稱四人曾協商由被告支付其他三人30萬元一事,被告提交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四人確曾就此事進行協商,但原、被告並未達成一致意見。

(五)裁判結果

1.被告趙鵬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原告趙輝支付房屋折價款500,000元。

2.駁回原告趙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案件分析

(一)案件焦點問題剖析

1.口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問題

本案的核心焦點在於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涉案房屋達成的口頭協議的效力和履行情況。雖然口頭協議在形式上相對簡便,但在法律上同樣具有約束力,只要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即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此基礎上,需要審查各方是否按照口頭協議的約定履行了各自的義務,特別是被告是否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房屋折價款,這涉及到對協議內容的準確解讀和證據的採信與判斷。

2.協議變更的認定依據

被告主張曾與原告及第三人協商變更折價款金額,這引發了關於協議是否已合法變更的爭議。對於協議變更,同樣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和證據規則。變更協議應當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經各方協商一致,否則不能輕易認定原協議已被變更。這就要求對被告提出的下面內容的變更主張進行嚴格審查,包括其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變更協議的存在和有效性,以及原告是否認可這一變更,以此來確定雙方最終應遵循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原被告主張與證據分析

1.原告主張與證據分析

原告趙輝主張被告趙鵬應按照最初的口頭協議支付房屋折價款500,000元,其依據主要是各方在父母去世後就房屋繼承和折價款問題達成的一致意見。雖然該協議爲口頭形式,但有其他第三人的陳述作爲旁證,且在庭審中各方也認可了最初協議的存在和大致內容,即因涉案房屋爲央產房辦理手續需費用,故協商由被告支付每人50萬。原告的主張在證據上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合理性,能夠初步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被告應當履行支付折價款的義務,以實現協議約定的房屋繼承和財產分配方案。

2.被告主張與證據分析

-趙鵬主張與證據:被告趙鵬一方面主張最初的口頭協議是涉案房屋需過戶至其夫婦二人名下才給付折價款,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這使得其主張在證據上存在缺陷,無法對抗原告及第三人對最初協議內容的陳述。另一方面,被告稱因自身經濟狀況和照顧父母等因素,與原告及第三人協商將折價款降爲30萬,並已支付趙昊和趙鑫各30萬,但與原告未協商一致。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雖顯示有過協商過程,但也明確了與原告並未達成最終的不超過100字的變更協議。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充分,無法免除其按照最初協議支付原告折價款的責任,其行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三人主張與證據:第三人趙昊和趙鑫的陳述主要是對案件事實的補充說明,他們認可最初的協議內容,同時也證實了與被告就折價款變更進行過協商且已接受被告支付的30萬,這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被告關於協商變更折價款的說法,但也進一步明確了原告未同意這一變更,從而使案件事實更加清晰,有助於法院準確判斷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和協議的履行情況。

(三)法院判決依據與合理性探討

1.口頭協議效力的認定依據

法院認定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涉案房屋達成的口頭協議合法有效,這是基於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原則。各方在父母去世後就房屋的繼承和折價款分配進行了協商,均表示同意該方案,且該口頭協議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這種認定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維護了民事交易的穩定性和可信賴性,即使是口頭形式的協議,只要滿足法定條件,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確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合理預期能夠得到實現。

2.協議未變更的認定依據

對於被告主張的協議變更,法院不予採信,主要依據是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原告就折價款變更達成了一致意見。雖然被告與趙昊、趙鑫進行了協商並支付了變更後的折價款,但這並不代表與原告也達成了同樣的變更協議。在合同變更中,必須遵循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未明確表示同意變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法院的這一認定嚴格遵循了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避免了一方隨意變更合同內容而損害另一方權益的情況發生,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合同的嚴肅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3.判決結果的合理性

法院判決被告趙鵬向原告趙輝支付房屋折價款500,000元,駁回原告的利息請求,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從法律層面看,被告應當按照合法有效的口頭協議履行支付義務,原告的訴求符合協議約定和法律規定,理應得到支持。而對於利息請求,由於雙方在協議中未明確約定折價款的支付日期和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確的。這一判決結果既保障了原告的基本權益,使其能夠獲得應得的房屋折價款,又遵循了法律的規定和證據規則,避免了不合理的利益訴求得到支持,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維護了公平正義的司法價值。

三、律師辦案心得

(一)重視口頭協議的證據收集與固定

在處理類似涉及口頭協議的案件時,律師應高度重視證據的收集與固定工作。儘管口頭協議在日常生活中較爲常見,但由於其缺乏書面形式的明確性和穩定性,在發生糾紛時往往容易引發爭議。因此,律師要引導當事人儘可能收集能夠證明口頭協議存在和內容的各類證據,如證人證言(包括其他參與協商的第三人的陳述)、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相關的行爲證據(如履行協議部分內容的行爲)等。同時,要注意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確保證據能夠在法律上有效地支持當事人的主張,爲案件的勝訴奠定堅實的基礎。例如,在本案中,如果原告能夠進一步收集到更多關於最初口頭協議協商過程的詳細證據,如當時在場的其他證人的證言或者更完整的聊天記錄等,將更有利於其在訴訟中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準確把握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則

對於合同變更的問題,律師必須準確把握相關法律規則。合同變更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和證據支持。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會對合同是否變更以及變更的內容存在爭議,這就要求律師深入研究案件事實,仔細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判斷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變更情形。如果一方主張合同變更但證據不足,律師應當堅決維護原合同的效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變更的侵害。在本案中,被告雖然提出了折價款變更的主張,但由於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與原告達成了一致意見,律師應依據法律規定明確原口頭協議的效力,爲原告爭取應得的權益,避免因對方的不實主張而將100字左右的內容重複一遍,以免影響閱讀體驗。

(三)合理評估訴訟風險與當事人期望

在接受當事人委託時,律師要對案件的訴訟風險進行合理評估,並與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溝通,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訴訟期望。對於涉及口頭協議和家庭財產糾紛的案件,由於證據的複雜性和情感因素的影響,訴訟結果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律師要向當事人詳細解釋案件可能面臨的各種情況,包括證據的採信程度、法律適用的爭議、對方當事人的抗辯理由等,使當事人對訴訟結果有一個理性的認識。同時,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盡力爭取當事人的最大利益,但也要避免過度承諾,導致當事人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在本案中,律師應提前告知原告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如對方提出的協議變更主張可能對案件產生的影響,以及利息請求可能不被支持的情況等,讓原告在訴訟過程中保持理性和冷靜,提高對訴訟結果的接受度和滿意度。

(四)注重家庭關係因素在案件中的影響

此類家庭財產繼承糾紛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家庭關係,律師在處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家庭關係因素對案件的影響。雖然法律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但在實際操作中,適當考慮家庭情感和關係的平衡,有助於更好地解決問題。例如,在協商解決方案時,可以嘗試從家庭和睦的角度出發,提出一些既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又能緩和家庭矛盾的建議。盡力爲當事人找到更加妥善的解決方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更好結合。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