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小三 走民事求償易成功

司法院在臉書開外掛宣傳,進行網路的「直播預告」,司法院指出,通姦罪是否合憲一直是社會熱議關注的議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29日下午4點大法官將宣示解釋結果,司法院臉書也會全程直播。(翻拍臉書官網)

通姦罪是否除罪,大法官即將作成解釋,但通姦一旦除罪,婚姻雖然沒有國家刑罰保護與約束,但夫妻的「配偶權」,反將成爲最好的護身符。只要配偶舉證另一半與婚姻外的男女,有超越一般社交分際,都可以索討金錢精神賠償,「小三搶走老公,老婆反擊要到賠償」。

刑法通姦罪除了有違憲爭議,最讓人詬病的地方就是,民衆婚姻亮紅燈、出現問題,就告配偶與人通姦,國家的檢察機關介入偵查、起訴後,提告者不須出庭可由檢察官代蒞庭,這樣的做法,遭批評虛耗檢方的偵查資源。

但民事訴訟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提起訴訟須繳納相關的費用,不只可避免濫訴,也能讓檢察官專心偵辦社會民生重大案件。況且先生外遇,但妻子只撤回對先生的刑事告訴,從而形成「兩個女人的戰爭」,也失去公平性。

未來如果臺灣社會的通姦案,如同歐洲各國廢除刑事訴訟程序,一律改用民事求償,在法庭上就不須證明男女有性器結合,只要婚姻關係存續中的配偶權受損害,都可主張侵權行爲損害賠償,向介入婚姻的第三者要求精神慰撫金。

舉例來說,老婆會同警方到小三家捉姦,雖未逮到老公與小三姦淫情事,但因老公的內褲晾在小三家的浴室,法官就會認定小三破壞他人的家庭生活,且侵犯了元配的配偶權,判決小三要給付精神損失。

箇中原因,乃是刑事犯罪構成要求嚴謹,提告不一定告的贏;民事求償則採用相對寬鬆認定,已婚之人與第三者毫不避諱,在非公開場所獨處到深夜,且住所又掛着已婚者的內褲,加上2人有摟肩、拉手等親密肢體接觸,臉書對話、錄音內容,顯示互相表達愛意等,就會遭法院認定逾越正常社交行爲,破壞對方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反擊小三、小王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