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司機握拳重搥清潔車判關4個月 民事求償超逆轉

賴姓計程車司機前年與臺北市環保局施姓清潔隊員起爭執,他握拳重搥公務清潔車之前擋風玻璃,並持安全帽朝對方猛力丟擲,刑事部分賴男遭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賴姓計程車司機前年與臺北市環保局施姓清潔隊員起爭執,他握拳重搥公務清潔車之前擋風玻璃,並持安全帽朝對方猛力丟擲,刑事部分賴男遭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施男提告求償,臺北地院一審判賴須賠償6萬元,北院二審認爲,賴拿安全帽擲向施但未傷及施的身體,逆轉改判免賠確定。

2021年10月18日上午賴男開計程車搭載乘客,剛好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山區清潔隊施姓隊員將公務清潔車停放在該處路邊,正執行收取廢棄物職務,施下車欲前往路邊整理垃圾桶,賴從後方駛至,雖未撞及施,然施之手部及其手上大型垃圾袋仍碰觸到賴的車子。

賴男認爲施男故意敲槌其車身,乃停車找對方理論,他先握拳朝公務清潔車之前擋風玻璃重搥1下,見施刻意迴避不願上前,竟擅自開啓該清潔車車門,拿取放置車內安全帽,朝站立車尾處之施男猛力丟擲。賴遭判刑4月確定。

施另提民事訴訟主張,賴對他強暴行爲,致他身體及健康法益受侵害,請求賴賠償精神損害20萬元。北院一審判決賴須賠償6萬元,賴不服提上訴。

北院二審認爲,賴拿取車內安全帽擲向施男但未傷及對方身體,施的身體或健康並未因賴妨害公務暴行而受有何損害,賴的暴行雖構成妨害公務罪,但施男身體或健康既未因該不法行爲而受有何損害,逆轉改判賴男免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