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所副所長外遇女同事 搬通姦除罪拒賠正宮結果曝

法研所副男所長外遇女同事,高院判賠40萬元確定。(示意圖/Shutterstock)

去年某科技法律研究所顧姓副所長遭妻子發現,他與李姓行銷策略中心女副主任外遇,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分別擁有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的顧男與李女搬出大法官通姦罪違憲的解釋,主張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免罰,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2人侵害配偶權,判須連帶賠40萬元確定。

顧妻提告主張,她與顧在2007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去年顧經常藉故不歸,她發現顧與李女共同外宿旅館之照片,及行車記錄器發現顧與李互稱老公、老婆,在車上親吻、擁抱,並有談論兩人爲性行爲之對話。

顧妻表示,顧男與李女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不法侵害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請求法官判令2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

顧及李辯稱,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791號對於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而不構成侵權行爲,不須賠償。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顧及李須連帶賠償37萬4526元,上訴後,二審高院認爲,大法官解釋並未否認配偶忠誠義務之存在,考量顧及李侵害配偶權之加害情形、手段與程度等一切情節,改判賠4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