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筆記|勿盲目追求高額回報 大額投資需三思而行

面對徵信記錄上的逾期信息,你會花錢請人“修復”不良記錄嗎?演唱會門票一票難求,你找過“黃牛”高價購票嗎?裝修市場水深難測,你曾在其中踩過坑嗎?當“保健養生”遇上“閒錢投資”,真的有商機嗎?本期案例提醒各位看官理性面對這些消費陷阱,提高警惕,不要輕信非法承諾,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切勿因“走捷徑”而“吃大虧”。

■陳鳳翔/繪

“洗白”徵信

●花錢修復不良徵信

●高額服務費難追回

2021年9月,盧某因助學貸款逾期未還,信用報告存在不良記錄,導致住房貸款審批失敗。於是盧某想要尋求特殊途徑快速“洗白”不良徵信。

經介紹,盧某接觸到了號稱專業進行徵信修復的誠某公司,對方承諾運用某種專業技術快速消除不良徵信。盧某信以爲真,與誠某公司簽訂了《徵信異議申請委託代理合同》,並支付了14400元代理費,約定60日內未成功則退款。

然而,60天后,盧某貸款逾期的不良徵信記錄仍然存在,並未“修復”。盧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代理費。

地點: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結果:《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徵信機構與商業銀行等無權隨意修改個人不良信息。

本案中,盧某與誠某公司簽訂的合同,企圖消除徵信報告中無誤的不良信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法院認定合同無效,誠某公司應向盧某返還所收取的144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良好的信用體系對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至關重要。徵信報告是個人的“經濟身份證”,不良徵信會影響就業、出行及信貸申請等方面,因此徵信體現個人品格和財產價值,市場主體應珍視信用,誠實履約。

法官提醒,公民應樹立正確消費觀,理性消費,合理借貸,按時還款,避免不良記錄。發現徵信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徵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失信後應積極還款重建信用,切莫相信“徵信洗白”騙局。

代買門票

●“代購”演唱會門票

●收到錢後立即失聯

2023年4月,楊某某偶然發現網絡上代購演唱會門票的信息,隨即萌生幫人“代購”演唱會門票以騙取錢財的想法。

楊某某通過網絡社交軟件發佈可幫忙購買周柏豪、鹿晗、薛之謙、五月天等演唱會門票的虛假信息,以自己有演出門票、需要衝業績等理由一步步誘使被害人向其轉賬付款,並在得手後立即失聯。

經查,楊某某騙取8名被害人共計16960元。

地點: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結果: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網絡發佈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全部被害人並獲得諒解。

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近年來,因購買演唱會、見面會門票而被詐騙錢財的案件頻發。爲進一步加強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規範管理,文化和旅遊部、公安部聯合印發通知,明確大型演出活動實行實名購票和實名入場制度。

“代買演唱會門票”易導致個人信息泄露和錢財損失。

法官提醒,代搶有風險,追星需謹慎,應通過官方或正規平臺購票,交易過程保存好相關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警惕非正規票源和陌生人購票邀約,不私下直接轉賬,對訂票信息有疑惑及時聯繫正規票務公司客服。受騙後及時報警,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掉包”地板

●“品牌”地板變“三無”產品

●鋪設1月即走樣變形

2021年4月,李女士到某建材市場某楓公司購買了“某益”品牌木地板,與該公司簽訂了《地板購銷合同》,以每平方米800元的價格,購買柚木地板150平方米,花費10.9萬餘元。

然而,該批地板僅鋪設一個月,就出現了瓦狀變形,李女士檢查後發現這並非“某益”品牌產品,而是一批無產地、無廠名、無標識的“三無”產品。李女士以行爲欺詐爲由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買款並三倍賠償32.8萬餘元。

某楓公司辯稱,李女士買的是“特價”地板,未標“某益”字樣,不存在欺詐行爲,且聲稱木地板變形屬正常現象,已履行合同義務,李女士無法證明地板存在質量瑕疵。

地點: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爲,某楓公司在門店展示、推銷及購銷合同上均標註“某益地板”字樣,使李女士誤信其所購地板爲該品牌。某楓公司確認隱瞞地板非“某益”品牌,且無相關品牌,法院認爲構成欺詐,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院判決撤銷購銷合同。某楓公司應向李女士全額退款並進行三倍賠償,李女士的訴求獲法院支持,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經營者與消費者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地板裝修作爲房屋裝修的關鍵部分,品牌、價格差異大,非專業人士難辨真假。

經營者、銷售商應真實、全面、明確地告知商品信息,避免誤導。消費者應審慎選擇、檢查地板質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當權益受損時,應及時運用法律手段維權。

投資陷阱

●投資20萬“入股”保健品

●承諾三倍回報僅收回1萬

喬伯熱衷購買保健養生產品。某天,他得知某健公司招募子公司發起人,投資1萬元可賺3萬元,於是拿出20萬元投資。

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喬伯成爲某健公司旗下某市子公司聯合發起人,享有價值30萬元的產品及股權,在子公司成立後可獲得3倍回報共計60萬元。

然而,喬伯除了接受“幹細胞針劑注射”和“基因組檢測”的服務(某健公司以此抵扣了30萬元產品),並通過推介別人購買保健品獲利1萬多元以外,協議中回報均未兌現,子公司也未成立,喬伯遂起訴要求退款。

某健公司以提供服務折抵30萬元,且人員不足子公司無法成立爲由,拒絕退款。

地點: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認爲,喬伯與某健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合法有效,約定了喬伯是某健公司旗下某市子公司的聯合發起人,但未明確協議中所涉產品的具體內容,某健公司單方確認產品內容存在不妥。

反之,協議中所涉某市子公司至今未成立,即協議約定的合作事宜並未實現,喬伯訴請某健公司退款有理有據,據此依法判決某健公司退還喬伯18.9萬元。

法官說法:老年羣體鑑別能力較弱,極易在保健品和投資理財推銷中喪失警惕,輕信承諾與高額回報。

本案合作協議中的“投資款”兼具投資和貨款雙重屬性,看似“穩賺不賠”,實則老年人只能被動接受產品,且產品安全性、療效均難保障。所謂的“分紅收益”更是以子公司成功經營爲前提,老年人作爲股東也需要承擔風險。

法官提醒,勿盲目追求高額回報,大額投資需三思而行,以免落入“投資”圈套。保健品非藥品,購買需謹慎。

採寫:新快報記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訊員 雲法宣 鍾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