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清楚」 學者:關鍵是公私用分際
議員因助理費遭檢調偵辦有前例可循,2009年高雄檢方曾大動作搜索高雄市議會,現任議長康裕成(圖)等人被依僞造文書罪起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助理費案一路從地方延燒中央,法界指二○一五年內政部函釋是刑責加重的分水嶺,學者原盼大法官一併解決中央、地方歷史共業,若釋憲不成,可比照當年首長「特別費」案最後處理結果,推動修法除罪化。
議員因助理費遭檢調偵辦有前例可循,二○○九年高雄檢方曾大動作搜索高雄市議會,現任議長康裕成等人被依僞造文書罪起訴,廿三名議員被判刑,最後均易科罰金。
「僞造文書刑責最高七年,貪污動輒七年起跳。」法界人士說,地方民代詐領助理費實務見解並不一致,有重判或認爲不構成貪污改用僞造文書判刑,甚至也有無罪案例,如民代拿公費助理費聘私人助理,若認定無不法意圖仍可判無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認爲,聲請釋憲通常是因條文模糊,但立法院組織法條文清楚,真正關鍵應該是公私用的分際,公用就沒有貪污問題。這次高虹安案遭質疑的零用金是大家一起用、高虹安也在用,有法官認爲很難判斷。
高院統計近幾年法院審理的民代議員涉助理費案逾二百人,釋憲是否能解決此一歷史共業?廖元豪直言「不樂觀」,聲請案大法官已不受理,即便大法官同意釋憲,能否講清楚也難說;廖建議,即使大法官裁定不受理,還是可以思考公積金、公用金爭議,是否比照「特別費」除罪化,或規範部分範圍不受民刑事追究。
臺北市法規會前主委、律師葉慶元也指出,法學理論上「平等原則是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地方與中央民代聘任助理本質相同,兩者不該有差別。
文化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邱駿彥說,承審法官或縣市議員也聲請釋憲,一併解決這個問題最好。觀察近年案例,法官有愈來愈寬鬆的趨勢,如果地方民代詐領金額小於支出金額,或未落入私人口袋,幾乎都用僞造文書罪輕判。他也說,同樣是助理費案,立委、縣市議員都有,應一次處理解決。(張議晨、葉德正、林麗玉、邱瑞傑、陳俊智、曾健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