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公平交易法就不實廣告之處理分際─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1090號處分書談起

在事業(企業經營者)有廣告不實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時,消費者得依雙方契約約定請求約定商品或終止、解除合約,並請求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另得依公平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22條請求損害賠償。而公平法與消保法及民法的適用又該如何區隔呢?依據公平法第21條對於不實廣告之規範,必須在該廣告內容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時,公平會爲建立交易行爲規範始會介入予以處分,否則企業應該僅依消保法或民法對消費者負責。

以往公平會在處理預售屋廣告時,依據公平法第21條及相關處理原則(包括「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爲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着重在建商或不動產銷售業者就公共設施不實、專有部分用途不實、用途與建照或使用執照規範不符、或違法夾層等重大足以影響消費者購屋決定的不實廣告內容上。蓋購屋本身爲一金額龐大的交易,消費者在爲交易決定時,勢必更審慎考量,建商就公共設施、專有部分、或與建築物本身建照或使用執照有虛僞不實或引人錯誤,確實會造成消費者誤判而做出錯誤決定,影響競爭秩序甚鉅。

至於其他情節輕微,不涉及事業競爭的交易糾紛或純屬消費爭議案件,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爲案件之處理原則」附表所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類型之例示」,消費者依民法或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規定,循民事途徑解決,或依相關規定(如營建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向主管機關反映。

而公平會在111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11090號處分書,以建商實際交付之馬桶蓋品牌及馬桶座體、24小時防塵有氧換氣窗等與廣告內容不符,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爲虛僞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建商新臺幣120萬罰鍰,其理由以「雖馬桶價格佔整棟房價比例甚低,惟廣告具有招徠效果,對於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當具有一定影響,此節核屬虛僞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案關廣告DM宣稱該建案使用「24小時防塵有氧換氣窗,惟實際交付者爲氣密窗配置紗窗,並非於同一扇窗同時具備防塵及換氣功能,是其交付產品功能與廣告宣稱不符,亦屬虛僞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即使馬桶價格及氣密窗占房價比例甚低,但因實際交付給消費者產品與廣告所載圖示、文字、型號或功能不符,即屬廣告不實,而應依公平法第21條論處。

公平會前揭處分書爲對於預售屋廣告全新見解,但「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爲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中並未就附屬於建物的建材爲規定,公平會在該處分書中一改過往針對重大影響交易決定之面積、公共設施、地點等重要事項,認只要附屬建材如馬桶、氣密窗等與廣告內容不符,即違反公平法第21條;且未說明該附屬建材將如何影響消費者做出交易決定。參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爲案件之處理原則」附表所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類型之例示」,公平會是否於該種類型之不實廣告案件中,有必要介入建商與消費者間之紛爭,實值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