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拖案236天又害人晚出獄 判罰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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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在臺北地方法院擔任法官張耀宇律師拖案29件其中更有長達236天,他還害一名受刑人晚了6天出獄,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人民共同參審後,認定他違失情節重大,判罰任法官時的6個月俸給共63萬7770元。可上訴。

合議庭認爲,張耀宇違反法官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案件義務,及北院法官辦案不當稽延管考自律基準類型三「停滯案件」規定,其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合議庭說,張男擔任案件承審法官,依法應參與審判,並無正當原因,卻任意不出席或遲到,嚴重違反職務規定,且影響案件之進行或審結,情節重大,且收案檢察官來函催辦才裁定,影響受刑人出監權益,判罰6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