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控收賄讓毒犯交保 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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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分院法官林德盛被控在14年前收受中間人何國隆的170萬元賄款,讓聲請保外就醫的李姓毒犯交保停押,一審將他重判13年,二審認爲檢方只指出何男案發8年後的單方指證,逆轉將林改判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林德盛另被訴審理曾姓男子販毒案時,利用父喪收取曾的女友致贈的10萬元奠儀,再將曾改判無罪,高院更一審痛斥林男收賄,讓司法同仁共蒙其羞,且犯後未見悔意,將他判刑10年,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

法訓所23結業的林德盛,1999年調任花蓮高分院法官,因交往關係複雜,被司法院列入「正己專案」的名單;他因在外養女人、還到承審的貪瀆案被告、前臺東縣吳俊立私人別墅與吳會面,6年前遭公懲會決議撤職後轉任律師

檢方起訴指控,林德盛承審李姓男子涉犯毒品案件李因罹患肺結核疾病聲請交保但都遭駁回,但林男收下何國隆的170賄款後,在2005年經合議庭評議改裁定讓李男以60萬元具保停押,花蓮地院依貪污罪將林男判刑13年。

高院審理認爲,本案是另案調查期間,警方得知簡姓男子以打通關節讓李姓毒販保外就醫爲由,收取賄款後轉由何國隆,檢方認定何男涉犯貪污罪在2013年4月19日籤分案偵查,但何因前往大陸未到案被通緝,何男在同年11月返國時遭逮,才供稱林德盛收賄。

高院指示,案發時法律規定,不違背務行賄不構成犯罪,何國隆的證詞經調查,顯有避重就輕的可能,存有瑕疵,且李姓毒販當時生重病無法自行站立病情嚴重,2007年因病死亡,林德盛與合議庭法官們評議後,讓李交保並無故意延宕或不妥之處。

合議庭表示,提供賄款者沒有跟何國隆有接觸,過程中也不知道行賄對象,檢方只提供何男的單方指證,在沒有其他證據補強下,無法讓法官產生有罪心證,因此改判林德盛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